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洪杰  张晓光 《学理论》2011,(20):69-70
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2.
《学理论》2013,(35)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从非法集资犯罪的现有立法规定入手分析立法缺陷,详细阐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三个主要罪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两点建议: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完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储陈城  李帅 《理论探索》2012,(3):137-140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4.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集资诈骗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金融诈骗活动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但是由于其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生活中很难准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由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笔者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含义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完善。在整个写作的过程中,文章采取了比较分析、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方法,在整个文章中吴英案贯穿始终,通过借助实际案例更加深入地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漏洞进行查找,然后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死刑适用中,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尽量参照死刑案件的先例判决,在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考虑从轻情节在整个案件情节中的地位、人民群众的反响强烈程度、民愤的大小、社会治安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死刑、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判断。  相似文献   

7.
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并归入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把刑法学界的热情重新点燃,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迅速展开。拟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中的矛盾入手,从国内外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例对1997年合同诈骗罪的独立进行审视,鉴于合同诈骗罪本身就是财产型犯罪,因此,应当将其重新归入到一般诈骗罪当中。  相似文献   

8.
林维 《瞭望》2005,(17)
由于死刑核准权回收问题的讨论以及最近佘祥林、聂树斌等死刑错案的揭露,舆论普遍呼吁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而恰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主要指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学术观点,媒休所反映出来的公众舆论却持普遍而长期的反对态度,批评激烈者甚至认为这是知识分子对官员阶层的维护。这是民意对这一学术观点的最严重误读。  相似文献   

9.
在法定犯即将到来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应适时地调整为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当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调控范围过于狭窄,应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存在法定刑过于宽泛、非监禁刑与资格刑的阙失等诸多问题;在当前不能完全取消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情势下,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适用主体限定于"产品的生产者"较为妥当,以彰显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0.
吕少勇 《学理论》2012,(5):80-81
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11.
《学理论》2013,(32)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借助电信、计算机等通信中介实施犯罪,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时间、空间二维度上与普通诈骗罪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其犯罪形态的认定。然而,认定其犯罪形态的理论前提是界定犯罪是否已"着手",因此,在采用实质客观理论认定其着手问题之后,比较分析如何认定诈骗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认为采用失控说为标准界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颇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3.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成了国内理财平台的繁荣,鱼龙混杂之下法律的规制虽必不可少,但又不可任意为之。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当前刑法对借贷平台的规制无奈而又紧迫,作为平台本身吸纳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但是否定罪以及是构成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并无统一的标准。而借贷平台上大量的用户金融数据利益的刑法保护是当前司法的疏漏,也是立法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务在处理非法集资类犯罪过程中往往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不同裁判模式的选择对于被害人救济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裁判标准极不统一,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混乱是造成该类犯罪处理乱象的客观原因,非法集资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应直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无需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从被害人权利救济角度考察,刑民并行的裁判模式效果优于传统实践过程中刑事优先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其原因在于,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更有利于将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与死刑犯引渡回国,以此来惩罚犯罪,更重要的原因是彰显国家主权。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原则,我国却迟迟未给予明确的承认,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也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做了回避,这不利于我国与他国进行国际刑事司法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我国不能一味回避此问题,应当明确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以此打击犯罪,彰显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17.
判处死刑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蕴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而不仅仅指行为的客观方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有死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某种应当从宽的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死刑,而适用死缓。探究死刑立法之不足,对于完善死刑立法,提高死刑条款的可操作性,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其中,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是犯罪客体研究的重点。依据犯罪客体的分类,在犯罪直接客体内部又有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之分。从保险诈骗罪的发生领域和犯罪属性来看,其犯罪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而从设立保险诈骗罪所侧重保护的社会关系加以考察,该罪的主要客体应当是保险活动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则是保险人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9.
赵伟 《学理论》2014,(4):126-128
《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20.
以公司为主体实施的集资类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比较复杂,存在多人共同实施、多环节分担实施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从证据上难以证明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其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二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个别员工实施的行为从外观来看,几乎与公司所从事的集资犯罪没有明显的关联,其共同犯罪行为也难以认定.但他们的行为却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具有促成和加工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出路在于,主观上可以引进间接故意理论来解决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采取“同心一体说”来解决其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