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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由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不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就使得限制法官任意的法律解释规则难以发挥正常的功能.学者们发现几乎每一个解释规则都有指向相反的规则,如果不符条件单独地运用某一解释规则,会出现一些对法治来说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了个别的、不受解释规则约束的判决比按规则做出的判决更公正的现象.因而加强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冲突研究,不仅是法律解释学研究必须克服的理论难题,也是司法实践所需要的.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则缺失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景象和现实难题,法律解释弥合说、法律续造补充说和法律论证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从司法实践的结晶"创制型案例"出发,能够为解决"大前提"缺失提供实践性思路。作为法官实践智慧的载体,创制型案例是法官在"无法可司"与"不得拒绝裁判"的夹缝中裁判的案件,"规则创制"和"法律认可"共同构成其判定标准。以创制型案例中规则创制的外观形态和必要性为维度,可将创制型案例分为形式性、实质性、刚性、柔性四个类别。在法治实践中,创制型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制定法、裁判争议和疑难案件、提升法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创制型案例类别化,则对指导法官裁判和法治价值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4.
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疑难案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冲突,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推进法律思维方法的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培育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职业法律思维方法,有必要在学理上探究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运用规则和制度保障,促进价值衡量的理性化、规范化与职业化.  相似文献   

5.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28-128
江涌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上撰文指出,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形成了一些悖论,主要是:1.合法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治,但是司法改革的许多措施恰恰是违法的,有些司法机关的改革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北京海淀区法院试行的“被告认罪普通程度”,辽宁抚顺市的“零口供规则”等。这些改革客观上妨碍了法治的生成,是对法治秩序的极大破坏。2、权威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理想是法治秩序的生成,而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是“法律至上”,但在改革的实践中,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 经过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法治状况已经有了的长足的发展。但历史和政治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司法人员的低素质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无法与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和诉讼的繁多复杂相适应。法律界于是开始把关注的视角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层面的变革转向司法主体—法院及法官制度的变革。手握司法权柄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最终实现者,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成为新世纪司法改革“公正和效率”主题中的焦点,而法官选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起点和守护神。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无疑将对整个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必然离不开外部政治体制配套改革和内部其他法官制度改革的支持。本文拟在探讨法官选任制度的意义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素质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比较,进而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部门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是两种常见的模式.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看,两种法典在司法论证中的作用可以揭示不同法治类型下规范制定权的不同分配方式.在自治型法治中,法官诉诸立法文本为司法中的政治决定寻找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法学对法律体系在横纵两方面的构造:一方面为体系型法典创造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把新的、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创造的法律规则整合进入既有体系,从而确保法学家对规范制定权的主导.回应型法治的理想则允许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在充分考虑政治和道德原则、科学论证、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回应型法治的司法也是多中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让规范制定的过程向不同的社会群体开放,以牺牲稳定性的代价追求制度变革中的实质公平.法学的作用则是为行动者提供策略建议,不再是规范制定权的主要掌握者.两种法治和法典模式的实践效果取决于治理领域和法文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法律原则的存在是已然的事实,对其功能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法律原则可以把不同的法律条文组合成一个系统化的有机整体,并能彰显其意义脉络;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指导,对法律规则乃至整个实在法进行评价,填补法律规则漏洞;还可以为法院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提供标准,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作出合理的限定;最终能维护法治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司法裁判中,合理裁判结果的得出需要法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体现在“指导案例32号”,文义解释在刑法谦抑立场下,明确了“不确定”法律规范的裁判底线;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通过对“本案焦点”的现实认定,在文义的边缘能动解释,进而形成融贯的解释论证系统。此过程中,为有效约束法官恣意,多种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受到文义优先规则、节约和无赘言规则、发展规则等融贯规则的制约。同时,这些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性要求,也构成法律解释研究规则转向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此文作者认为,法律的适用者可以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成文法的意义世界是由其解释者创造性地阐发的。成文法律的意义是指解释者在理解适用法律过程中所生成的法律意蕴——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但我国的许多法学理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仅注意观察和研究法律规则的完善,忽视了司法活动这一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官等职业群体的活动也应是其组成部分。法治不仅是规则的统治,在一定意义上它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全文重点分析了站在司法者立场上解释法律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黄硕 《政法论丛》2014,(3):112-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不间断地制定司法解释,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为我国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为填补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作了积极贡献;为解决司法中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司法依据等.这些合理性因素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价值所在.面对当前学界和社会部分人士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的种种质疑,需要从检察价值合理性、检察目的合理性、检察实践合理性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待人们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出发,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就是要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  相似文献   

13.
This article analyzes a significant, but little researched, form of legal involvement in the medical profession—state appellate court opinions. Analyzing 100 years of state appellate court decisions on a legal rule called the "locality rule," the author presents four distin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ule. Each has distinctive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law and medicine pertaining to the setting of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competency in medicine. Three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provide for increasing amounts of judicial deference to the professional autonomy of the medical community. A fourth interpretation within the last decade, however, upholds a judicial prerogative for establishing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mpetency.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fourth interpretation is not an aberration and signals a change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edicine for the future.  相似文献   

14.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源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之正义观。作为一项法律规范,它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在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法谦抑主义、正当程序等刑事法律思想为该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滋养与理论支撑。但是,由于缺乏对该原则内涵的准确把握,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存在多种滥用该原则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削弱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所以,对该原则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阶段需要从司法实践出发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15.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  相似文献   

16.
定分止争是原始社会司法功能之核心。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国家的出现使得司法功能逐渐朝着维护特权阶层之政权的角度发展。到了近现代社会,随着身份特权被打破,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宪政原则被确定为司法功能的逻辑原点,司法功能在逻辑自主性支配下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宪政时代司法的多元化功能具体体现为服务功能、统治功能、保障功能、法治功能和治理功能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The judicial production of law and the legislative production of law make a striking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legal traditions. Despite of these differences, judges in both legal traditions in adjudicating cases have a common task, which is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rules to the facts of cases pending for judgments.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certainty and the “discretion” is universal for any legal system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it poses a hard dilemma for the rhetoric of rule of law. In the transitional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where rapid social changes and transformations take place, the judiciary and judges can not escape from taking more active roles in interpreting or even law making process. It arouses much controversy, particularly in continental legal traditions, for the judiciary is deemed to perform a mechanical role in adjudicating case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analyze the needs for judicial law-making function in China and its reasons. It reveals tha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law despite its ambiguous legislative position.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judicial activism is inevitable against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current Chinese society.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9.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法家的法治主义:历史话语与当代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史记》到《四库全书》,法家学派的法治主义主张蒙受了众多史家的非难与谴责;近现代以来,法家的法治主义又遭受了来自西方的"实质法治主义"学说的侵袭。其实,法家的"以法治国"、"严刑峻法"等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国原生态法治概念,亦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在当今多元政治思潮并立、社会经济充满激烈竞争的新战国时代及严峻的中国现实问题面前,法家的法治主义主张不失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道路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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