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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性质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其内容及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均不能恰当解决立法界限模糊、罪刑关系失衡等问题,本文主张三罪合而为一.方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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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犯罪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因而能够独立成为财产犯罪中的一大类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地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犯罪的典型形态,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从其犯罪对象、行为、主体等具体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共性及区别作出界分,以期对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这一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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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认定其为犯罪时是要求每次挪用资金都必须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还是应当累计计算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且以第一次挪用的时问作为整体挪用公款行为的起始时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拟从罪数形态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予以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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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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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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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犯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相同的行为特征,只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区分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用主体的身份以及款额的性质不再界限分明。目前,我国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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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83-87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种常见的挪用型财产犯罪,但因立法的疏漏,导致本罪存在犯罪主体不明确、犯罪对象狭窄、刑罚设置不合理、犯罪分类欠妥当等立法缺陷,使得对将专项国有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惩治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行为,应当从立法上对挪用特定款物罪予以完善,承认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在本罪的法定刑中增设财产刑,将本罪归属于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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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项某原系江苏省某县轻工机械厂工作人员,1991年3月至1994年8月项某在任机械厂财务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以扣留单位的货款和以单位名义申请贷款等手段,挪用集体资金76387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且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1995年检察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1999年12月,检察机关以项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犯罪时和审判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新《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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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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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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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基于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信任关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有、合法或持有的资金;本罪的主体是单位中主管、经管或者经手资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私营企业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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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美容卡保养皮肤,身为财务人员的青某在两个月内私自挪用某餐饮公司26万元。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青某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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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计算金秋目前法学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款期间,其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仍处于持续不断的过程中,因此挪用公款犯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归还公款之日)起计算。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所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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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理论是解决超过未还型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时限计算的有效方法,既不会导致放纵罪犯,也不会违背客观规律和现实可能性单纯为惩罚而惩罚,能够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基本案情贾某某系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纳。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贾某某先后挪用公司旅游团费、酒店房费、银行支票、备用金共计30余万元。2006年12月26日,贾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供称挪用公司资金7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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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是刑法理论分类中的一类,该类犯罪往往需要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如挪用公款(资金)罪中所挪用的款资归个人使用的,就作出了"三个月"的时间限制,即需要符合"挪用三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该罪。我们对于"三个月"不难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却产生了较多分歧意见,导致各地执法上的不统一。在此,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三个月"的起算点、后限点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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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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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和挪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挥霍和经营活动,逃匿7年之久终被抓铁归案。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