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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形成了多派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学界以前的通说基于共同过失犯罪之间既无共同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也无共同犯罪的分工的理论倾向于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但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通说无法解决实务中的难题,并提出多种理论加以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是对此问题的一个重大的突破,这是我国目前关于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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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否成为共同犯罪一直是共同犯罪研究问题的热点。不可否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形式的一种。我国刑法的通说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但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各个法院对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对过失犯罪正犯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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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科技的发展促使社会分工迅速走向精细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在许多相互依赖程度高的工作中,由于从业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也构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威胁。本文综合我国现状和外国实践,剖析了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认为确立过失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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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是刑法领域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由于对共同实行意思的理解不同,西方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制肯定说三种学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抓住过失犯和共同正犯的本质特征,从立法论的角度仍有探讨过失共同正犯成立合理性与可行性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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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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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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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形态。与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态的一种。虽然传统刑法理论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但是从过失犯罪的本质以及共同犯罪的本质上看,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着理论及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有其特定的内涵,提倡共同过失正犯概念,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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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曾说过: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在共同犯罪之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意思联络而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通过对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研究,对于研究共同犯罪中共同认识因素,并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有很大作用,本文将从意思联络的概念,性质等相关特点结合对比学界的观点陈己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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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与"共同过失正犯"在概念上并无区别之必要.应当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在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下,应主张立法论的肯定论而非解释论上的肯定论,但仅仅是因为过失共同正犯理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不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之需,因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在处理案件上并无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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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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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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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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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主体看,有的是一般主体相互勾结,共同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则是一般主体与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的人共同犯罪。对于前种共同犯罪,一般按照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这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但是,对于后一种共同犯罪如何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