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大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  相似文献   

2.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对合犯,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有利于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一方面适度加重其刑罚力度,另一方面区分了犯罪的对象以适用不同的刑罚。对该罪的修改遵循了"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存在合理性。同时,"收买儿童即入刑"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贩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一味地加重刑罚并不能达到刑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微罪不起诉价值诉求之充分实现,还是微罪不起诉适用后果之权利剥夺,都蕴含着微罪不起诉制度在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上的"给力"需求。我国微罪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之"乏力"窘态背后潜藏着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想主义应适度纠偏。应当赋予微罪被不起诉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权利,当被不起诉人为未成年人时,还应将这种权利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上,收买者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拐卖行为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构成本罪转化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行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并未带来广泛的讨论。有限的争议集中于该次修法是否属于对律师群体的针对性立法,以及修改后的该罪将为律师工作带来何种影响等问题。从立法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导向看,该罪的修订带有"应急性立法"倾向,存在着对律师行业"隐含的针对性",而该罪也确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在适用时必须保持理性与克制,以免该罪被滥用而限制律师职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7.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微山湖“南 霸天”案一波三折,引起了人 们的广泛关注。今年6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李修文以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其子李杰以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子李胜以聚众斗殴罪、偷税罪、私藏枪支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40万元。另外7名从犯也分别被判刑。此案以个人个案而未以团伙犯罪判决,在是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定性、定罪问题上争议很大,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弹,包括当地政府、公安、检察和广大群众在…  相似文献   

8.
李文军 《青年研究》2015,(2):58-66,95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而虐待罪将犯罪主体局限于家庭成员的传统立法考量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发生了断裂。由此,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对虐待罪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方式进行了限缩,但此次修改并未针对保护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单独将虐童行为入罪。为践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受虐待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有必要在廓清我国刑法条文与现实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寻找一条与我国国情切实相符的规范路径。  相似文献   

9.
张瑞 《学理论》2012,(31):123-124
较贪污罪、受贿罪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历史上算是新经济形势下的产物。从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与质疑。基于此,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与修改背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展开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阐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以期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吴玲 《民主》2008,(2):47-47
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环保局了解到.该区的王某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逮捕.另外3人也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立案侦查。由此,该省拉开了动用刑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幕(引自2007年11月30日《安徽市场报》)。  相似文献   

11.
去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王怀忠之罪,与其他贪官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无非是受贿、索贿数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  相似文献   

12.
研读近年来被判刑官员的落马轨迹,大部与“土地”有关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1 日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 判处贺州市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潘成芳有期徒刑18年。仔细研读近年来被判刑地方官员的落马轨迹,几乎绝大多数人的倒台都与“土地”有关。  相似文献   

13.
“官僚主义”的帽子时有人戴。但究竟什么是官僚主义罪,答案似乎很难找,这就难免被有些人钻空子。“我犯了官僚主义”,说者轻轻松松,闻者也以为非常深刻。殊不知,这里已悄悄地用“主义罪”代替了刑事责任。“官僚主义”一词外延宽泛,内涵也不固定,象猴皮筋儿一样可松可紧,这就成了一些人的护身符和障眼术。其实,许多犯“主义罪”的实在是犯有玩忽职守罪,按刑法规定,是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结果却全然尝不到坐班房的滋味。达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危害行为,刑法既要积极干预又要慎重适度。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  相似文献   

15.
即便蒙上合法的面纱,依然无法逃脱专政机关的打击 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罪犯李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从2006年10月一审被判处死刑,到2007年12月被执行死刑,李斌案一直引  相似文献   

16.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 ,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从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刑法典规定的重要的类罪 ,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种具体罪名。近十几年来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日益发生的深刻变化 ,尤其是近几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我国侵犯财产罪较之过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研究这些新情况 ,并探讨防…  相似文献   

18.
化赟 《学理论》2014,(2):95-9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能力赔偿不入罪,无能力赔偿则入罪,是否超越了解释权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升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合理?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相似文献   

19.
张艳军 《学理论》2010,(19):141-142
按照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意图,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应当做定罪的情节。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为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是否逃逸。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并且肇事行为被要求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如果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似文献   

20.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