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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为维护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的管理,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湾居民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办理就业证的人员之外,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湾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只有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才属合法,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的,劳动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就业的台湾居民作出相应处罚。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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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宁政发[2009]3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与台、港、澳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投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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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当地的就业手续。经许可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当地就业将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要制定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细则。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凡原《就业证》有效期在今年10月1日届满的,需继续延长聘雇就业期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备案登记手续。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更便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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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05年6月14日由郑斯林部长签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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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9)
<正>(2015年9月6日)沪府发〔2015〕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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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7):12-17
<正>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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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祖国大陆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投资环境的日趋优化,越来越多的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办厂,仅对台资企业的统计,广东一省目前已达8000家,台商有3万人,投资总额超过60亿美元,主要分布在制鞋、塑料、家具、玻璃制品等行业,在祖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内地广阔的就业天地和某些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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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3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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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吉同志: 我在基层外事部门工作。听说,从1999年12月20日以后,我国对内地因公赴澳门人员在持证、审批办法等有关方面的规定有些变化,请问有哪些具体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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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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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5):33-3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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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