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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何规定?哪类人员可以免办就业审批和就业证? 答: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的管理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是不同的。对此原劳动部于1994年2月21日和1996年5月1日分别颁布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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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5):33-3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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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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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两岸关系》2002,(7):27-27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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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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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为维护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的管理,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湾居民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办理就业证的人员之外,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湾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只有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才属合法,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的,劳动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就业的台湾居民作出相应处罚。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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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当地的就业手续。经许可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当地就业将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要制定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细则。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凡原《就业证》有效期在今年10月1日届满的,需继续延长聘雇就业期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备案登记手续。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更便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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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22)
正(2018年10月12日)沪人社规[2018]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便利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沪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其在沪就业创业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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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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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1):28-31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照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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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0):3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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