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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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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文衔 《中国司法》2002,11(11):41-43
一、引言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在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在发表之前或在作品再版时进行修改,即,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这两层意思分别予以规定①。我国也采用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日英德美意加等主要西方国家立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密切相关,其权利基础是对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人格…  相似文献   

2.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3.
张娜 《知识产权》2012,(4):85-91
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不当变更禁止权。海峡两岸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原则上趋同,但也有一定的差异。分析比较海峡两岸著作人身权的趋势及内容有利于两岸的作者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两岸文化作品的交流和互动,促进两岸文化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一、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联系 著作邻接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如果著作邻接权人不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事实上,著作邻接权人通常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出版作者的作品,表演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从事了作品的表演,录音录  相似文献   

6.
朱姝 《河北法学》2006,24(12):121-125
著作人身权,是发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称,而不是泛指作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些权利虽与作者的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作品合同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合同约定的.此外,著作人身权还要受到相关法律和习惯,尤其是行业惯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梁志文 《法治研究》2013,75(3):42-58
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相似文献   

8.
李占永 《知识产权》2002,12(5):20-21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9.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意欲保护戏仿作品,必须研究其构成。就独创性而言,戏仿作品应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而且评论性是判断戏仿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决定了戏仿作品意在评论原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鉴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复制,亦非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亦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戏仿作品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导致一系列数字作品的出现。这些数字作品的出现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普遍注意的中心。本文就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和数字作品、作品的数字化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的新问题、数字作品开发过程中的著作问题、信息高速公路及有关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2.
杨小兰 《法制与社会》2011,(24):288-289,295
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环境中。为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自由流通,顺应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国际主导倾向,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网络著作权之精神权利的保护。网络著作精神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13.
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但这些传统理论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的内容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14.
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雪松 《知识产权》2003,13(2):15-19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二者既相互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图书、报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条款都直接涉及到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有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又特别重要。笔者认为,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造成。对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绝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难以找到一个所谓的判断标准出来,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侵权的可供参考的思路,以及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5.
刘金萍 《政法论丛》2014,(4):105-112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是由作者赋予的,因此对作品的理解与利用应符合作者通过作品表达出来的精神与意图,否则就是歪曲、篡改,这是明显的作者中心主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代,文学艺术鉴赏中的作者中心主义已然淡化,作者通过作品的精神表达与对作品的意义赋予已经不再重要;在利用作品中,借用作品是创造自由的表现,不能冒然认定为歪曲、篡改.所以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必要考虑文学艺术鉴赏与创作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促进人们交流的同时,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文立足当前国内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微博作品中如抄袭、篡改、恶意转发等侵犯著作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时代意义,从而提出建立微博实名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搭建网络审判平台等几点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7.
简论技术措施和著作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技术措施简介技术措施是版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它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版权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有的把技术措施分成四类: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以及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1有的则将技术措施分成三种:作品发行前的技术措施、保证付酬的技术措施和确认侵权的技术措施2,等等。但大…  相似文献   

18.
论作品载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九类之多,涉及到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尽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门类众多、形式各异,但是所有作品都涉及到作品载体的问题。然而,对于作品载体却是被人们长期忽略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著中,虽然常常提及到“物质载体”、“作品的载体”、“载体”这类词,但至今尚未对其作过专门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是著作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部份。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具有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特点,其主要内容是:(1)作者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3)作者有权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4)作者有权修改或收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刑法》仅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署名权这一项的保护.本文将在对于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予以分析并阐述加大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之后,提出完善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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