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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2.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3.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应是与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接受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但是,现行的各种运输方式对承运人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如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是指参加货物运输的人,还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两者兼而有之,都十分不明确。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过程中,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主要关系人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  相似文献   

4.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把货物运输台同列为重要的经济合同而加以推行。推行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可以保证货物正常而迅速流转,把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联结起来,满足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国防建设和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运输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建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曾先后制订了有关推行货物运输合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邢海宝 《法学家》2002,(3):52-5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相似文献   

6.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8.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以收取运费为对价,将托运人所提交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到另一港口的合同;在中国运输实践与运输法律理论中,其专指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被称为水路运输合同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应。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海商法》也对它进行了专章法律调整。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同法律规范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12.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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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件中,相当多数的案件是由于托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投保金额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不足额,一旦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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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16.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第四款规定,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而租船运输又是一种基本的运输方式,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务中往往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合同)与运单...  相似文献   

17.
领货凭证,是铁路运输的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请求交付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书面凭证。在正常工作程序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托运人应先向承运人交付所托运的货物。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及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上加盖车站日期戳,然后将该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由其交给收货人,用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站没有收到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而开出领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承运人虚开领货凭证。由于在…  相似文献   

18.
初评《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对《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maritime+)、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与合同自由、承运人的识别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评论。  相似文献   

19.
曲佳 《新法规月刊》2016,(1):153-160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诉权与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诉权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方诉权问题中最易被忽略的部分.结合FOB卖方在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分析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即针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对其造成损害的索赔请求权,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之下,在运输单证上被记载为托运人,和持有运输单证,若两个因素兼而有之,则FOB卖方享有诉权的基础最为稳固;若意欲欠缺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持有运输单证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而被记载为托运人在《鹿特丹规则》下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在《汉堡规则》下为非必要条件可以欠缺.在FOB卖方享有对承运人诉权的前提下,作为合同托运人的买方之诉权必然受到限制,以防承运人遭遇双重索赔.  相似文献   

20.
周超 《政法学刊》2005,22(4):30-32
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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