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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人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我国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罪犯的各项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罪犯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我国现在的经济政治条件下,对其的保护依旧存在很多不足。我国应加快制度建设,根据新的现实状况修订有关罪犯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以求使罪犯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切实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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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且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①理解罪犯人权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二是这里的罪犯人权是指罪犯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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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罪犯劳动权力的确认与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振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4):60-61,64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长期坚持.多年来,法律对罪犯劳动的规定,从"强迫"到"必须",从"无偿"到"有偿",不仅表明刑罚执行中有关劳动改造实现方式的人道性趋势,而且表明劳动作为罪犯权利已得到确认和保障.对罪犯劳动权的正确确认,是依法保障罪犯劳动权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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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65-68
劳动权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有关,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确认。对于受拘禁的罪犯来说,劳动是对其实施矫正的基本手段,但劳动同样也应是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保障,而人权的视角无疑将会为罪犯劳动权的保障提供最充分的理由、最大化的内容和最完善的保障措施。因此,如何从人权视角对罪犯劳动权进行保障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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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6):55-58
罪犯的婚姻权一直是法律从未明文剥夺的权利,但在行刑过程中,罪犯又长期享受不到这项权利。2004年5月,民政部在相关《意见》中确认了罪犯的婚姻权。对此,监狱工作者应当慎重对待、正确把握《意见》要求与罪犯婚姻权的实际,切实保障罪犯应当享有的婚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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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增加规定人权保障条款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语境中,为强化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以利益保障为目的,以当事人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巡回审理制度和转交送达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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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所以,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赋予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和推定性权利三种。文章提出,要求侦查人员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 的观点,切实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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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2):21-26
构建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劳动制度,首先要正确认识现代意义上的罪犯劳动,确立现代行刑观念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现代罪犯劳动组织应坚持强制与自愿结合原则、人格训练社会化原则、技能培训社会化原则、组织管理社会化原则、监狱社会互动原则;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应以罪犯为中心,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并适应社会生活.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做法,在现有监狱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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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磁性极强的文化场所。社会的各种文化交汇其中,对监狱的行刑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而在当代社会转型中的以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及其红色文化为主导的社会文化,被监狱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导入行刑的领域,用于对罪犯心灵的重塑与人格的再造,并提升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文化改造的手段时,如果将我们思考的角度予以切换,会蓦然地发现,文化不仅是监狱用于“改造罪犯”意识与行为的物态与形制,而且也是罪犯享有的权利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文化权利),一种融合于罪犯法定权利之中的特定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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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运用于监管改造罪犯的行刑实践,使罪犯的人权保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由于物质因素的制约、制度上的欠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采取伦理制度构建、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完善罪犯人权保障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等措施,以确保罪犯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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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罪犯作为人、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受教育权。但在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罪犯的受教育权更多地被理解为接受特殊教育的义务,而没有把罪犯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没有赋予罪犯受教育的自由。对罪犯受教育权的价值进行解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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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西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98-100
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建设法治监狱已经成为监狱机关的重要话语。当下罪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真空"。维护罪犯的社会保障权,既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彰显。维护罪犯的保障权利,可以提高监狱改造效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有力保障罪犯人权,提高监狱建设法治文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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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十分重要的一部党内法规,对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九年多的实践,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最终修订形成的。保障党员权利,是一个老话题,又富有新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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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苍梧县各级党组织(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及时组织广大共产党员以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会及党员座谈会等形式学习《条例》。在学习的过程中,广大党员反映强烈,各抒已见,纷纷畅谈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吴传海(县纪委干部):保障党员的权利,是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各级纪检机关应当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的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