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性质之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与差异性 ,说明了达到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我国《合同法》在确认赠与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与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 ,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大 ,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便于登记 ,我国法上的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 相似文献
4.
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5.
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6.
“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相似文献
7.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9.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10.
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2.
13.
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4.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16.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本文指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则应尽可能的采取措施优待赠与人,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17.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8.
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19.
20.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