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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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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都赋予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同,使得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效力也有所不同。本文着重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效力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0,(12):46-46,5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试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其中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是焦点、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在简要分析赠与合同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种类———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作了分析,并对撤销权的效力和相似撤销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6.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8.
朱婷婷  金赟 《法制与社会》2013,(17):234-235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9.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行政与法》2000,(4):69-70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用一章的篇幅对赠与合同作了专章规定,其中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当事人称为受赠人。与所有的合同一样,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赠与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相比,却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性质上也较为特殊。了解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特别之处,对于理解赠…  相似文献   

10.
金博 《政法学刊》2008,25(4):49-51
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此来衡平因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而给赠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又为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留下了隐患。赠与合同有单务性、诺成性的特点,任意撤销权制度有缺陷,应完善对我国赠与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  相似文献   

11.
本文首先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价值的角度分析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价值及其性质,其次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来探讨应当如何对任意撤销权以限制,最后对学术界建议引入的除斥期间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介绍和评价,从而得出结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实质上是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当从任意解除权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 195条所定权利系立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采取的优遇赠与人从而使其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的法律措施之一。此种权利在世界立法史上呈现为抗辩权主义、撤销权主义与解除权主义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 ,此种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消灭的抗辩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伟 《中国公证》2008,(8):31-33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14.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5.
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解除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误解方对此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只有此种显失公平是相对人乘人之危的结果时 ,不利益的一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 ,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情事时 ,受欺诈、受胁迫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一旦行使了合同变更权 ,即丧失了合同撤销权 ,合同变更权是适用于双方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不享有合同变更权 ;基于共同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如合伙合同、合资合同等 ,原则上不存在合同撤销权 ;当可撤销权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时 ,仍可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请求权可以竞合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并不相互排斥等。  相似文献   

16.
严豪卿 《法制与社会》2010,(22):253-254
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错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错误。  相似文献   

17.
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3,(32):16-17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赋予一方当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又规定撤销权的实现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这种诉讼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进,本文认为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表达主义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销权,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相似文献   

20.
报偿赠与论     
刘勇 《法学研究》2023,(5):132-151
赠与合同以其丰富的现实类型实现了市场交易之外的资源分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欧陆尤其是德国法传统上的赠与合同规范以有限赠与观为基础,辅之要式行为补强的立场。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并未采取要式、不要式赠与的二分,仅部分继受了上述比较法来源,导致赠与合同拘束力极为薄弱,与赠与的现实价值明显龃龉。对此,应立足于我国本土的报偿赠与观,将报偿作为决定性的主观因素,基于赠与目的塑造我国法上赠与合同拘束力的解释框架,以此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民法表达。民法典第658条中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作为我国赠与合同的典型情形,赠与合同的普遍拘束力应概括性地承认,仅在报偿目的嗣后落空的场合赋予赠与人解除权,从而形成“诺成+非要式+目的落空的解除”的本土赠与法规范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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