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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徐颖 《法制与社会》2010,(23):29-30
《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 ,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 ;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 ,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人格权编的独立 ,符合人格权的发展趋势 ,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 ,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要求。因此 ,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 ,人格权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4.
张翔 《当代法学》2016,(3):80-88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项实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对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护,是一种“人之权利保护”.在诸种人格之保护的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学说中,只有“独立成编说”才会导向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由我国民法上人的基础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决定,我国民法具备人格权独立成编所需要的人格权客体外在化条件.独立的“人格权编”应当按照支配权的法典化模式来构建,即立足于人格权宣示及人格支配,至于人格保护规范则应纳入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独立的“人格权编”还需要明确界定人格权客体的边界,按照“权利侵权”的模式来构建人格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5.
李永军 《当代法学》2022,36(2):19-30
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必然有其自身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就是人格权请求权.无论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都应该在侵权责任之外具有自身的特殊救济措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结构中,无论在适用场合,还是在救济措施中,都没有与侵权责任请求权清晰地区分开来.救济措施中的相同规定决定了这两种...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肯定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民法总则》仅使用个别条文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确权.民法典应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进一步确权;就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格权编应当在肯定其具体人格权地位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并对信用信息保护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规则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婚姻家庭编进入民法典,与民法典各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在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时,应当以体系化视野来观察和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在内在体系方面,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的人格尊严等价值;在外在体系方面,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当保持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人格权编等各编关系的协调,不能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相互隔离,而应当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入典后,已经与民法典其他编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这在客观上也需要实现法律思维的转变,即从单行法思维转变为法典化思维。必须以体系化视野,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似文献   

8.
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民法典的制定已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但是,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笔者曾经在多年前呼吁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①但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尚有一些余论,在此提出以供讨论和参考。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注重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迄今为止,有关我国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民法的外在体系层面。例如,苏永钦教授曾经  相似文献   

9.
温世扬 《当代法学》2021,35(2):14-23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过程性合宪是"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的必然要求。"合宪性推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取向。《民法通则》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律",而《侵权责任法》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非基本法律",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具有立法程序意义上的合宪性。未来中国式"民法典"将采"总—分—责"的结构,《人格权法》必须制定;如果要制定《债法总则》,必须作为新的法律案依法提出;必须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取代《民法通则》。应该从立法依据、立法程序、立法精神、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五个方面来加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  相似文献   

12.
王利明 《当代法学》2021,35(1):3-14
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黄忠 《现代法学》2013,35(1):44-57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讨论中 ,关于人格权法的位置安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及参照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 ,民事主体制度 (人法 )和侵权行为法不能承担规定人格权的重担。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角度而言 ,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以此为基础 ,本文提出了人格权法编大致的内容设计。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19,(2):5-12
在我国,编纂民法典通常被认为是化解现行民事法律碎片化问题的法宝。然而,从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看,不仅没能解决现行民事法律的碎片化问题,反而使得碎片化问题更加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民法典编纂并没有摆脱长期以来主导我国民事立法的单行法思路的影响,过度依赖现行民事法律。要解决民法典编纂的碎片化问题,必须谨记编纂民法典的初衷,遵循编纂民法典的原则要求;淡化"两步走"方案,在审议《民法典分编(草案)》时一并考虑《民法总则》的调整;着重解决债法、物权法、人格权等重点领域的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李威 《法制与社会》2012,(35):270-271
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中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中所作的较佳选择,它将表明中国民法典在新世纪树立的是何种形象。人格权独立必然揭示整个民法的重心以由"财产"向"人身"发生转移,使得"财产和人身并重"。这不仅实践了人格平等的内涵,同时促进了民法的全面平等体现了人文关怀理念在民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人格权的立法体系,独立请求权制度及人格权商品化之保护三个方面对未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初探。  相似文献   

17.
编纂我国民法典应坚持适当借鉴外国的经验,注重继承和创新,重视发挥学者作用的原则。民法典立法的模式应采用体系化模式;在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上应将知识产权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应坚持人格权独立成编,合同与侵权行为从债法中分离出来分别成编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地位相当.不同于其他物权或债权等民事权利,为彰显其价值与地位人格权应被置于民法典总则编的篇首位置,即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独立模式与零散模式在突出人格权价值功能方面都有其不足.加入人格权规范后的《民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即以民法的任务、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格权、民法渊源为内容展现出来,置于"人-物-行为"的总则主干内容之前.这一体例既合理突出了人格权地位,也凸显出以权利主线为特征的民法典结构,为各分则编按各种权利展开体系提供更坚实的结构支撑.  相似文献   

20.
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权与物权、债权、亲属权不同,要证成人格权独立成编,必须承认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文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概念开始,论证了两者不同的内在理路;继而探讨了人格权与传统民事权利在内涵上的区别,认为人格权概念的确立是以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为前提的;最后得出结论,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并自成一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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