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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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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具有双受益性,不管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可以从商业贿赂的交易中获取各自的利益,使得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成为商品交易的润滑剂。由于商业贿赂具有涉及面广、形式隐蔽等特点,要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先识别它才能查处它。如果不能查处它,就相当于放任它的发生,那么它就会一直蔓延,直到大多数人所接受而成为约定俗成的“善”。作为政府的执法机关必须要有识别商业贿赂的技术方法,才能有理有据查处商业贿赂,识别商业贿赂行为可以从查账角度着手找到真实有力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官员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贿赂外国官员罪是一种具有广泛危害性的国际腐败犯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惩治该种犯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的构成具有跨国或涉外因素,行贿方是一国的国民、法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贿方是另一国家的官员,且本罪的构成只涉及行贿方的行贿行为,而不包括受贿方的受贿行为。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使外国官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便行贿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犯罪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研究来看,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已非常完善,只是未把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纳入刑法体系,而这是一种政策层面的价值取舍,并不需要专门设置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也并不需要专设商业贿赂犯罪一节,只需在未来经济发展成熟时,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犯罪纳入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即可.  相似文献   

4.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贿赂不是一个专业术语,而是指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类行为.商业贿赂有典型的商业贿赂和权钱交易型的商业贿赂.目前需要重点整治经营者与公权力掌握者之间进行的权钱交易性质的商业贿赂.应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构成特征,区别商业贿赂与相关正当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尤其是区别可能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违法但不能以犯罪论处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惩治应做好以下工作:健全企业财会制度,强化经营者抵制商业贿赂的责任意识;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从源头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完善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体系;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6.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收受银行卡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犯罪数额。贿赂案件中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的费用应当记入犯罪数额。行贿方付出了金钱,虽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但将金钱周转成通过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应当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7.
所谓司法治理方式,指的是司法系统在针对特定犯罪采取刑事制裁措施过程中在打击策略、打击重点、打击强度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整体性的方法。当前吉林省司法机关采用的司法治理方式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些许缺陷与不足。在打击策略上应进一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协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给民众留下选择性司法的不良观感;在打击重点上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进一步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合理配置资格刑,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管控,同时加强对骗取型贪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与诈骗罪相对比实现法律条文的内在协调。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9.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主要是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对象进行行贿,发生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动因是政府的“经济人”本性与政府官员的角色冲突,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失衡,“搭便车”心理和信息不对称.治理对策是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定成本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究责率,实现法律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实现利益分配规则的常态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贿选"行为是当前选举活动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严重破坏,也是破坏选举罪重点打击的行为。实践中,"贿选"行为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贿选"行为在其范围、对象、类型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疑难,需要予以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裙带关系,推动受贿人自首时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4.
浅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劳务的因素,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含有劳务的因素,未完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引入过错推定的方法,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的治理,无疑应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谋求对策。就“治标”而言,必须改变目前立法和司法对商业贿赂犯罪惩治总体钝化、执法底线不断后退的现状,坚持对商业贿赂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立法上,严密法网,简化商业贿赂的构罪条件,堵塞漏洞;司法上,严格执法,让立法所设置的商业贿赂成本在现实执法中得到验证。通过加重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抑制其猖獗蔓延之势,为最终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8.
关于干股型受贿研究的新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的数额、既遂与未遂等的认定以及防治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20.
在犯罪学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有时是指刑法规定的涉及商业领域的各类贿赂犯罪,有时则是指商业领域的贿赂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犯罪领域广泛,但也凸显出一定的行业特征,而且,涉外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本土化。商业贿赂的产生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既包括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也包括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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