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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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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定额化死亡赔偿金以及以收入损失为中心的死亡赔偿金优劣,抛开"同命同价"的幻想,正视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对死亡赔偿金中“同命不同价”规定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多起"同命不同价"的案件受到各方的关注和争论,从而引发了笔者对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若干思考。本文从"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入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标准进行分析,进而阐述了对现行死亡赔偿金的若干质疑和思考,以期助益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侯昶  刘创新 《法制与经济》2009,(10):16-17,19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被贴上“同命不同价”的标签,饱受质疑。通过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及死亡赔偿金,引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对此,应当改革“死亡赔偿金”概念,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赔偿项目,加强赔偿标准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4.
“同命不同价”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被贴上"同命不同价"的标签,饱受质疑。通过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及死亡赔偿金,引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对此,应当改革"死亡赔偿金"概念,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赔偿项目,加强赔偿标准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5.
钟辰 《法制与社会》2012,(23):97-98
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质疑。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系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继承丧失说"是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理论根源。"死伤损害说"是批判包括"继承丧失说"在内的人身损害差额化赔偿的一种理论学说。该学说主张将死伤本身作为损害加以把握,将生命被剥夺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且对体现生命价值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努力地实现类型化和定额化。摒弃死亡赔偿的"继承丧失说",转而以"死伤损害说"实行死亡赔偿金城乡一体的定型化,是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相似文献   

7.
李昊 《法制与社会》2012,(7):108-109
《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的规定结束了理论界由来已久的争论,并为司法实践作出指引.本文试从生命的二重性角度讨论“同命同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8.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但是,人们关于"同命同价"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呈现愈发激烈的趋势。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条款,便是人们对此条误读而衍生的产物。要正确理解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首先需解决的问题便是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对于是否应当消除城乡身份差别,以相同的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为了《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正确适用,则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模糊,仅第17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以相同数额确立死亡赔偿金,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斧正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化"(即同命不同价)问题并未完全厘清,[1]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这就使得我们在肯定<侵权...  相似文献   

10.
目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中的城乡差别招致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但由于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建立在继承丧失说的基础之上,所以目前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抹煞了个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违背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原有的填平损失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而且在理论上招致了民事赔偿的身份歧视等种种批判。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增加了实务操作的困难,而且因此引发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本文着眼于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进行分析,死亡赔偿金兼有对受害人之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性质,所谓的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目前当务之急是对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根本的矫正。  相似文献   

12.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结合不同观点,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而非其他.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农村和城镇两元化的格局下,常常会出现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有天壤之别的现象,即俗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人格平等,生命无价。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来揭示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内在矛盾,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得出其不能解决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内在矛盾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当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招致了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批评,死亡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主要原因,因此才有“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但是中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建立在继承损失说的基础之上,所以该制度的最主要的缺陷并不是在于标准的不统一,而是在于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抹煞了个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违背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原有的填平损失的功能。解决死亡赔偿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要让死亡赔偿金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收入状况,从而维护被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些标准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规范并逐步扩大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裁量权,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叶祝颐 《江淮法治》2009,(23):40-41
近年来,公众舆论对“同命不同价”一直诟病不断。尽管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同命同价”的判例。广州市还规定,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并能提交相关证明,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但是,无论是“同命同价”判例还是广州市的特殊规定,都附加有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市居住,并且在城市拥有工作岗位等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7.
付振 《法制与社会》2011,(17):258-259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侵权行为中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赔偿问题有了新的发展。本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侵害生命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同命同价"为规则的立法,映射了民法的公平理念以及我国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18.
孙鹏 《法学论坛》2007,22(2):112-118
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却千差万别,植根于"同命同价"思维的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是对实质平等精神的背离,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  相似文献   

19.
葳葳 《政府法制》2006,(12):30-31
从一条新闻说起2006年3月20日,国内许多媒体在显著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安徽省高院率先在该省推行关于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的新规定。安徽省高院宣布“: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安徽的这一新规定并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已运用于司法实践。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新规定,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首次实现了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社会舆论普遍对安徽的这一新规定予以赞赏。这件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  相似文献   

20.
巩固 《法学研究》2010,(4):40-56
“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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