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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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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质疑。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系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继承丧失说"是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理论根源。"死伤损害说"是批判包括"继承丧失说"在内的人身损害差额化赔偿的一种理论学说。该学说主张将死伤本身作为损害加以把握,将生命被剥夺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且对体现生命价值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努力地实现类型化和定额化。摒弃死亡赔偿的"继承丧失说",转而以"死伤损害说"实行死亡赔偿金城乡一体的定型化,是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相似文献   

2.
论人身死伤损害的定额化赔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士国 《法学论坛》2003,18(6):22-26,21
本文介绍评述了定额化赔偿理论,分析研究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演变,提出我国民法典应对人身损害施行全部赔偿、定额化赔偿和概括性赔偿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胡建 《河北法学》2014,(5):139-149
透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表象,死亡损害赔偿实质上乃因死亡所引起的死者之外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为死者特别关系密切者,所请求标的兼有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的性质,二者并不相互排斥,请求权人皆可主张。财产损害的算定应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予以考量,主要采取有限制的定额化,并辅之以类型化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的算定应综合采用区分不同损害、最高限额和法官酌定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为办理死者丧事而支出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财产损害。现行丧葬费赔偿制度存在规范冲突、体系混乱、逻辑不自洽等缺陷,导致死者最后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赔偿实际损失理论和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丧葬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阶段性特征,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实际支付丧葬费者。实务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存在“定额主义”和“个性主义”两种赔偿模式,“个性主义”下的赔偿标准以实际支出为限。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丧葬费赔偿标准一律采“定额主义”赔偿模式,但这不仅违背填补损害原则,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和社会实效的考虑,单纯的“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应得到矫正,未来的立法应向“相对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发展。  相似文献   

5.
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死亡赔偿的计算历来存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争,但无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际效果上,上述两种主张都难言完美,存在各自难以克服的缺陷。之所以如此,在于学者们对于死亡赔偿的定位存在问题。事实上,死亡赔偿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承载了死者家属补偿的需要,而且还承载了死者家属"报复"的需要。只有清楚地意识到死亡赔偿所承载的双重定位,明确它们的特点,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死亡赔偿计算方式。无论是纯粹的个别化计算还是定额化计算都不可取,最终合理的路径应当是介于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的第三种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7.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结合不同观点,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而非其他.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相似文献   

8.
刘宁  冯文娟 《中国律师》2011,(11):44-45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对于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保护而言,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些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办法的规定也亟待完善和统一。  相似文献   

9.
巩固 《法学研究》2010,(4):40-56
“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0.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生命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致人于死亡时,即构成侵害他人之生命权。在侵害生命权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其一,请求权人的范围问题,即哪些人可以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诉;其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内容,即客体范围问题;其三,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性问题。分别阐述如下。关于请求权人及损害赔偿之内容那种认为已经死亡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的观点,听起来不管有多么可笑,但却是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其主…  相似文献   

11.
生命不能换算为金钱,失去生命是无法通过赔偿来挽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前我国司法实践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定额的赔偿为生命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具体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个体情况分别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在进行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司法解释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在此方面的一些科学合理的计算模式。  相似文献   

12.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 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 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 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 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相似文献   

13.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相似文献   

14.
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春玲 《法学论坛》2007,22(1):89-96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15.
贡绍海 《山东审判》2003,19(3):64-6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16.
阿永嘎 《法制与社会》2014,(15):232-233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民事侵权而致人死亡之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进行的物质赔偿。分广义死亡赔偿金和狭义死亡赔偿金,广义死亡赔偿金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抽象损害赔偿,狭义死亡赔偿金则仅指抽象损害赔偿,本文仅讨论狭义死亡赔偿金性质,并讨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的完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些助用。  相似文献   

17.
死亡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死亡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赔偿数额的多少一直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作为影响赔偿数额关键环节之一的死亡赔偿标准也逐渐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8.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亦应当进行补偿。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  相似文献   

19.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20.
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基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一直以来仅赔偿财产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突破性地确立了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基于此,本文在解读"特定纪念物品"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扩张,更全面保护受害人,体现民法的人文情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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