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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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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蹭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由此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蹭人享有要求并接受赠与人的给付的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正是鉴于此点,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要侧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的方法来实现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可以反悔。因为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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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赠与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将对公证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为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就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服务于公证实践。一、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赠与合同的签订,仅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表示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因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受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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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成为赠与的标的。由于赠与是无偿的且易造成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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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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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一方自愿地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交给另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予以接受的法律行为。它是合同的一种,但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无偿的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赠与物必须作了实际交付才生效。例如甲要送一辆自行车给乙,乙必须实际取得该自行车后,合同始告成立。如果双方只停留在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一致上.而自行车并没有实际交付,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以后乙不能作为债务向甲请偿;如果自行车已实际交付了,甲也无权向乙讨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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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主要为给付赠与标的物和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因为法律上规定比较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从法理分析入手,浅析立法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一、问题的提出瑕疵担保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即已存在。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契约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而各国一般将其规定在买卖契约法中,而对其他契约准用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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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及赠与合同的效力●孙润溥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因为赠与需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它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行为,经常地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因此,正确地把握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和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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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我国法律对夫妻赠与财产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新解释却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本文主要围绕夫妻赠与财产纠纷应当主要适用《婚姻法》而非《合同法》的观点展开,从对夫妻赠与财产进行定性研究、区分夫妻赠与财产协议与赠与合同、分析婚姻法的民法基础等方面,论述夫妻赠与财产的特殊性,最后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提出立法设想,并对订立夫妻赠与财产协议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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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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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赠与本身并不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起不到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然而,一方面,赠与人以一定财产无偿地添加到受赠人财产之中。可以改善受赠人的经济环境,作为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之外的一种人为方式,起到一定程度的重新平衡分配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赠与合同可沟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起到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可以说,赠与虽有较少经济作用,但作为现代理智性社会的调剂,仍是必不可少的。对赠与纠纷的处理也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理念,赠与合同进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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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2、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3、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4、丈夫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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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财产是指未成年人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因未成年人尚无管理财产的能力, 通常由其父母行使对该项财产的管理权并排除他人侵害; 享有财产上的用益权、负担子女的必要费用但收益剩余应归子女所有; 且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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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赵男在其与宋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3条之规定,赵对包括那所价值十余万的房屋在内的共有财产,不能擅自作出“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处分。所以,本案中的“赠与”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审理意见一”不予采纳。其次,按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赵男也只能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共有财产拥有一半处分权。即便如此,根据现行房产法规,赠与房屋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据此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情中李女的主张却没有举出如此关键的形式要件作证据。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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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本文指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则应尽可能的采取措施优待赠与人,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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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普通赠与都有相似之处,如何适用法律,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和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适用特殊规则,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选择.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财产制,未来仍将继续.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涵盖夫妻间赠与行为,因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补救这种法律适用的不足,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