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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保国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56-57
悬赏广告的性质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将悬赏广告认定为特殊的要约,既能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又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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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对立的主张.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及立法精神分析,“单独行为说”有不当,“契约说”有偏失.针对悬赏广告法律定性,对于报酬数额明确一定的情况,应将此类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对于报酬数额不明确的情况,应将此类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邀请. 相似文献
4.
刑事悬赏广告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嵩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6):6-13,24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明文规定 ,理论界的研究也多针对民商事悬赏广告。我国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职责性单独行为 ,广告人只能是司法机关 ,悬赏金的支付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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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世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随着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自然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特别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的判决,"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要求建立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的呼声四起。惟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如何?学界一直未能取得共识。纵观国内有关文献的学术观点,持"契约说"者有之;③持"独立行为说"者亦有人在;④⑤还有人认为悬赏广告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一样,都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③这些观点虽各有所长,然而不足之处有三:其一,各说均忽视了悬赏广告自身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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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广告,但很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专门规定.这无疑加大了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基于采取单方法律行为说与悬赏广告可以撤销的观点,使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有所体现,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立法体系,而且能减轻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相似文献
8.
张虹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社会生活中,公民对于自身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往往会采用悬赏广告的方式,即许诺给付报酬以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提高实现特定行为的效率,取得预期利益。如寻人启事、寻物启事、奖励解决技术难题等都是典型的悬赏广告。但是,由于我国对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这秤社会关系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控,致使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报酬给付纠纷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李根诉未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中o,一审、二审裁决的理由、依据、结果迎异,即反映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立法的缺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便于处理日益增多的… 相似文献
9.
王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众所周知,悬赏广告的出现,不仅大大丰富了社会广告的内涵,而且因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严重的分歧.因此,有必要从这一社会热点出发,立足我国实际,以概念为基本出发点,在综合分析当前学说并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出取舍,为我国悬赏广告性质问题的探讨提供一种可供参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王晓琼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3):59-60
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现象 ,由于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 ,因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同契约说相比 ,单独行为说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广告人负有依许诺给付报酬的义务。在一定情况下 ,广告人给付报酬义务消灭。 相似文献
11.
丁以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1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论从法哲学的高度论证了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力,是一种激进的、革命的理论。公民反抗恶法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不服从,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群体性抗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或废除所反对的法律。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该承认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胡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105-107
在二战后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建立在现代逻辑学、语言哲学修辞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法哲学领域中悄然兴起。法律论证为法律推理拓展了更为宽泛的“法律”空间,使形式法治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成份。法律论证理论本身就是为弥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理论。 相似文献
13.
焦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6-82
研究公司代表人法律性质是各国公司法学界的重要课题.无论是基于法人实在说理论形成的大陆法系的代表说,还是以法人拟制说理论为基础衍生的英美法系的代理说,目的在于探讨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代表(或代理)行为后果的法律归属.文章拟通过对代理说和代表说两大代表性学说以及两大法系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分析比较,对公司代表人的法律性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期为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刘雪梅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77-80
通过对几种法人经营范围外行为效力理论的介绍分析,论证相对无效说的现实及理论合理性。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一评论并对民法典草案的相应完善提出建议,也在此基础上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相关登记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虞浔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46-49
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快速侦破案件,向社会不特定人作出的一种以赏金换取侦查线索的法律行为。刑事悬赏的性质: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构建刑事悬赏制度包括悬赏海报的制作、适用范围、赏金来源、标准、发放原则、举报人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曹玉玉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1):26-29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保险诈骗罪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保险诈骗罪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17.
庄荀子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74-77
基于行为是犯罪存在的基本形式,有必要对行为理论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予以确定,并在对诸行为理论了解、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行为理论贯彻到犯罪成立理论当中。 相似文献
18.
胡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71-75
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主观主义则基于社会防卫而强调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与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国家的法理念与价值选择、社会正义的评判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应当包括实质的处罚根据与形式的处罚根据,二者的紧密结合较好地说明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其中,前者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即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9.
祝圣武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13-117
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行为论的一种,既是解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依据的理论武器,也是犯罪实行行为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考量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恶,同时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因此,相对于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在解释实行行为的刑法意义上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