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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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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滑稽模仿作品是文学艺术史上一种富于创造性的艺术手法,其独有的模仿性和批评性特征引发了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的争论。本文以著作权法原理为基础,结合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利用原作的合理使用结果,不宜认定为侵权。  相似文献   

2.
“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3.
姚嘉丽 《法制与社会》2014,(13):238-239
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公共善品",它的合法性地位理应得到证实。本文重点分析滑稽模仿可否构成合理使用,分别从法条解析与法理解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进而找寻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需具备哪些评判要素。文章采用层层递进、找寻突破、引用案例的方法展开分析,写作目的是为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操作找寻较为成熟的经验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论滑稽模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所触动的文化、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广泛讨论目前已趋于平静,但由此带动的网络“恶搞”1却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将著作权法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此类作品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纠纷判决的先例,学界关于滑稽模仿合法性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能不说是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所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为了回应这一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做进一步反思。一、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征“最为高级的那种滑稽模仿可以被定…  相似文献   

5.
董东 《广东法学》2006,(2):6-10
滑稽模仿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由于其大量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经常会引发侵权之诉。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影《无极》的制片方状告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入手,分析了短片的性质,阐述了在滑稽模仿这一作品形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认为不应简单的认定胡戈侵权,要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戏仿作品以模仿为手段,使用原作品时,存在很多争议。戏仿作品的独创性,应当高于一般作品,以使其能与原作品有效区分。为了保护戏仿者的权利,必须界定戏仿作品的范围,应该是以模仿为手段,达到对原作品的讽刺和评论效果;完善有关戏仿作品的规定,这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意义;以及明确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滑稽模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在西方国家也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滑稽模仿进入中国公民视野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过去八年,可我国至今未针对其立法。为了避免今后在涉滑稽模仿侵权案件起诉、审判、执行上再遇困境,中国应当将其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8.
网络影视中的"滑稽模仿"行为,又被称为"恶搞".我国研究"恶搞"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源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纠纷.<馒头>所代表的"滑稽模仿"现象时下已愈来愈烈,甚至于"无所不能搞",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此现象,对于其是否侵犯著作权,观点不一.从实践角度看,"滑稽模仿"和"恶搞"二者长期被混合使用,已为同一含义.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并结合著作权理论,对"滑稽模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认定侵权行为标准作一些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9.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1.
纪晓昕 《知识产权》2005,15(4):37-40
模仿广告是指对他人具有明显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整体布局的模仿.由于模仿广告侵权具有隐蔽性强,认定困难等特点,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难以处理.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模仿广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就如何判定原告对系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模仿广告特点的侵权行为界定模仿广告特点的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富有区别性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其中的排列组合和整体布局进行模仿,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混淆,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模仿广告特点侵权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模仿与抄袭并存,有一些还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标、广告语。2.被模仿的广告拥有者大多是国外企业及其在国内的销售商,其经营国外生产的产品,要求保护的广告多在境外完成设计制作。国内企业广告互相模仿情况虽然很普遍,但国内企业主张权利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14.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2007,(11)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存在诸多问题。修改权不能作为一项"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否则会与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发生重叠,同时其也不能作为一项"积极权利"使作者能够以影响他人利益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仅将修改权解释为确认作者有修改作品的自由则毫无意义。应当删除修改权或对其进行重构,其内容应当是确认即使对作品的修改会影响他人利益,作者在作出合理补偿之后,他人对这种修改有配合或容忍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网络"恶搞"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恶搞"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文化,是指在网络上极尽夸张和荒诞的表演手法,同时运用视频剪辑,图像处理、录音合成、动作模仿等技术手段,通过对传统作品的颠覆和解构,以此来达到搞笑、讽刺、评论等效果的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其在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却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网络文化的发展需要与传统社会中基本的人身权、著作权等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16.
“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相似文献   

17.
重混创作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重混创作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并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为了促进文化的繁荣,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合法的重混创作的发展,一是立法上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处理重混创作问题;二是应当将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滑稽模仿行为及业余作者非营利性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中;三是对于职业作者为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应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等方式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8.
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何炼红 《知识产权》2007,17(2):70-75
盲从模仿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广泛的关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并不能规制一般的盲从模仿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列盲从模仿行为为一种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是不正当模仿他人特有商业成果或者进行仿冒商品交易;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规定以下四种除外情形:超出了规制期限的模仿行为、有实质性改进的模仿行为、独立开发相同或相似商业成果的行为以及善意交易仿冒商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人民检察》第4期刊登了罗某通过窃取股票交易代码和账户密码,进入他人账户,挪用他人资金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的案例。笔者倾向于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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