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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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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说明,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一种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与监督法规定的另一种监督方式──询问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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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并强制一府两院进行答复的活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但从目前看,不要说在人代会期间这种质询活动甚少开展,就是在日常人大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活动中,也甚少使用这种监督形式。下面,笔者就其成因及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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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人大尤其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刚性监督手段。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不难见到,一些地方行政领导因缺乏“人大意识”,不能及时、慎重地对待人大代表的质询而遭罢免或撤职。在此,笔者对有关人大质询监督的一些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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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个案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常用方法。个案监督以现场听审监督、疑案质询监督、司法备案跟踪监督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检、法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某些人思想上对个案监督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一是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涉及到具体案件,会影响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二是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应当直接参与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若不直接处理案件,实施监督就会成为空谈。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首先,人大的个案监督并不与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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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代表的一种重要的、强有力的监督方法。本文试就质询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关于质询、质询案的关系及其目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将质询和质询案混为一谈,认为质询就是质询案,质询案就是质询。这种认识是不确切的。质询,也叫质问,是指人大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个体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而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由此可以看出,质询仅是个别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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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质询案难以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 ,但真正运用的地方很少 ,不少迄今还未运用过。这方面原因很多 ,大体有 :一、有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质询的认识不足 ,总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的审议、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是普遍运用和列入议程或计划的 ,质询属可搞可不搞的监督形式。由于对此抱无所谓态度 ,所以对提质询案缺乏主动性 ,致使这一利剑束之高阁。二、质询 ,难免带有尖锐的批评和指责 ,而且直接涉及具体部门和具体人 ,有的拉不开情面 ,有的担心人家接受不了 ,怕影响关系 ,今后难以共事。由于在“不说好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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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派生出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证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只有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才能更好地正确行使检察职权。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须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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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只注重指出被监督机关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就某方面的事情作出《决定》等,而不注重监督意见的办理,指出问题的整改,作出决定的执行,致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给人一种走形式的感觉。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形式很多,如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进行询问、质询,开展个案监督等,其运作的方式大都是在实行这些监督形式后,针对监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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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质询是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县级人大行使这一法律职权的概率比较少,个别时候行使这一职权,也存在程序不规范、行权不严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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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和询问是世界各国议会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在我国,由于诸多原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极少运用质询案,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和负责人员乃至广大民众往往对质询和询问不甚了解,这对质询和询问的正常开展是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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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把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组织视察、专题调查、开展评议等作为主要的监督形式,而对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或撤职等较为严厉的刚性监督形式,却很少用或基本不用。这直接影响人大监督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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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6,(16)
随着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确立的监督观问题,谈几点看法。一、监督要有主体观念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最经常的实践活动。在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中,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处于主动地位。监督工作能否搞好,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监督者的主体意识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