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与单一的事实错误不同,竞合性事实错误系两个不同的错误重叠交叉所致。以行为性质错误为契合点,与其重叠的竞合性事实错误常见的有行为性质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竞合、行为性质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以及行为性质错误与手段错误的竞合。在竞合性事实错误的处理上,应分别就不同的错误进行规范评价,进而从整体上对双重错误问题作出适中的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2.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刑法理论上易于混淆的问题。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而打击错误为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行为错误 (偏差 ) ,行为人主观上对对象并无错误而言。两者不仅在客观上形式不同 ,而且 ,法律性质也并不相同。由于两者错误的性质不同 ,不应当将其混淆。  相似文献   

3.
赵毅 《北方法学》2013,7(4):67-77
在罗马法中,本质错误与身份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错误并称为使行为无效的四种实质性错误。本质错误与材料错误相关又不等同于材料错误。本质错误的内涵见于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是在社会经济功能影响下的标的物之内在特性发生错误。本质错误的外延见于"古杯"案及D.18,1,11、D.18,1,14等文本,涵涉了大部分的材料错误和性别错误,并可以作为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那些对诸如艺术品价值、作者发生错误的情形。本质错误在近代演化为法国法的"实质错误"、意大利法的"本质上的错误"、瑞士法的"重大错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性质错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上,它们和中国大陆民法的错误制度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4.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7.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16,(6):124-139
传统划分法律错误的标准总受到诸如规范错误、作为义务错误以及教唆错误等处理的质疑,以至于学界产生了否定法律错误独立性的思想.为了精确反映责任,法律错误存在着独立的必要,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秉承形式主义,又为其独立提供了规范根据.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文字符号,但记述的却是社会事实,法律错误实质是法条语意具体化或者事实化的过程中发生的推理错误.当法律记述的对象含有价值事实时,法条语意判断需要价值判断作补充.民法错误不具有独立性,可以将其视为是规范的要素错误,应根据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确定其性质.法律错误的边界并非静止不动,随着法律条文的变动,事实错误通常会不断地向法律错误转化.被告人对法律所选择的事实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法律错误的可责性一般大于事实错误.不过,最后的手段原则使被犯罪化的行为具有碎片性的特征,作为从禁止规范的未遂禁止又不能脱离主禁止规范独立适用,这导致入罪型的法律错误不会像事实错误那样,因未遂禁止而可能受到处罚,即责任主义原则时常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8.
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9.
谢望原 《法学家》2012,(2):56-65,177,178
本文从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入手,重点研究了中国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审判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和处理案件的基本立场。承诺之正当化的根据乃是意思自治;在中国,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重型精神病人无论是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还是同意他人拿走自己的财物等,其"同意"都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的强奸或盗窃等行为的犯罪性。中国刑法学一般将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两类。事实错误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动机错误则可以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中外法学》2011,(5):997-1020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相似文献   

11.
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证据的认定和使用,鉴定错误主要源于实质性错误、概率性错误和操作性错误。实质性错误是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技术方法或所作的推论不具有科学性,鉴定结论自始错误。概率性错误是科学鉴定的结论依概率而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操作性错误是由于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系统误差以及鉴定人操作中的随机误差而可能产生的鉴定结论的不准确。在证据鉴定过程中避免或控制错误的发生,在案件审判中理解和把握错误的性质,对鉴定证据的科学认定以及审判的合理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理论中,过去将打击错误归为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形,因而在错误论的范畴内对打击错误进行研究,造成了打击错误之理论研究的迷思与误读。但实际上,打击错误在其本质上并不同于认识错误,在一定意义上讲,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出现打击错误的原因是复杂的,因而要将打击错误与认识错误及其具体类型、刑法上的因果关...  相似文献   

13.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14.
王胜斌 《中国司法鉴定》2010,(5):93-97,I0003
建立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责任性质为具有特殊性的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民事责任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主体、对象、方式、承担责任范围限制以及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王飞 《时代法学》2023,(1):89-96
财产保全错误侵权归责的核心是违法性评价。违法的保全申请行为主要类型包括前提错误、对象错误、数额错误、不具有保全必要性。财产保全错误的根源在于保全行为固有的权益冲突、实践冲突、时序冲突、价值冲突等特性。这些内在冲突无法根除,且在认定行为违法性时必须关注。据此提炼出保全错误的认定方法,即完成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法律规范及立法目的检视,以比例原则考量行为适当性,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实质性评判。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进一步细化。文中指出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明确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确定登记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索国家赔偿机制与保险机制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维持正常的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浩 《法学研究》2008,(4):83-95
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错误包括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两种分类,其中对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中的分析有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但现在的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的主体错误是否应纳入刑法中错误论的范畴尚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刑法中主体错误有其特定的研究意义,应当归入刑法错误论的研究范围。  相似文献   

19.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 ,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 ,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 ,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 ,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 ,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 ,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 ,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 ,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 ,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