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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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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诽谤案件刑事诉讼机制长期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隐私,促进社会关系的自主修复。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诽谤事件频发,自诉为主的诉讼机制逐渐难以应对网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受害主体更为随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且网络诽谤常以匿名方式进行,网络诽谤事件受害人自行诉讼的负担也更大。虽然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暴力进一步明晰了网络诽谤公诉的标准,但多为发生严重后果之后的救济而非事中阻断。网络诽谤案件的自诉基础逐渐消解,公诉程序优势日益凸显,吸收自诉程序的重要价值,在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诉范围,逐步建立网络诽谤案件完全公诉的刑事追诉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公诉和自诉虽然在追诉主体和客体、追诉性质与原则以及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但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一共同目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创设的被害人制约公诉权制度,即公诉转自诉,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因此,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对于建立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自诉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这种制度已日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自诉人起诉难;自诉案和公诉案区分难;缺乏证据,自诉案件定罪难;人民法院审理难。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做法是:应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中,适当的引入公诉权,国家机关不能被完全排除在这类案件的追诉程序之外;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并没有让渡给被害人个人,公诉权始终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公诉转自诉案件应从自诉案件范围中剔除,针对公检不予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可通过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来达到制约公权力、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牵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实务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会发生牵连,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都不能解决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时的法律适用。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具有必然性,不同的审理模式对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依据一个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6.
公诉与自诉的同时存在,必然导致公诉权与自诉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协调自诉权与公诉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公诉权与自诉权实现理性回归是我国贯彻"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起诉制度必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得以体现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承袭大陆法系,起诉制度奉行其特有的公诉与自诉并行体制,其刑事自诉制度也随着本世纪初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渐渐呈现出"改良当事人主义"的色彩,在自诉人、案件范围、提起程序以及审判等方面都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对于大陆当前弊病丛生的自诉程序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通过引入强制律师代理机制,构建自诉的承受与担当制度,完善自诉的撤回制度等,不断完善我国大陆的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存在追诉乏力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讲,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程序,强化侦查协作机制;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关系的角度来讲,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健全行政证据适用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沟通制度,引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讲,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起诉程序、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自诉,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公诉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救济是刑事自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这一内容的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 ,需要扩大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范围 ,规定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 ,同时加强对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0.
自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刑事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及时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自诉案件的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自诉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设立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介入与协助制度,有利于增强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能力,有利于全面维护被害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应确立一个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包含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主体是否单一,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空间是否一致等内容。  相似文献   

12.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最基本环节.我国现行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在权利分配、制衡和救济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侦查机关鉴定启动权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和参与权,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强制鉴定制度.自诉案件中赋予双方...  相似文献   

13.
公诉案件是指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这两类案件基本上是不能相容的,其间有明显的界限。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一部分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不相容的局面被打破。笔者就转化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明确界定哪些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规定,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   

14.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撤回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专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不需追诉等情形下的主动校正行为,应肯定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文章首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进行评析;最后,从明确立法、限制再起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使这项制度能从实体上得到正确实施 ,应对“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审理程序、诉讼时效、证据的效力、期间送达、抗诉等方面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首先,我们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来讨论刑事和解这个问题?当前在刑事和解的试点中,各地检察院都是很谨慎的,一般仅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适用刑事和解.我们可以把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诉案件,一类是公诉案件,这个分类是比较周延的.如果刑事和解仅仅局限于自诉案件的话,那么探讨刑事和解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自诉案件本来就是可以调解的,和解制度本身的内容可以在这个框架内来建设.而如果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的话,马上就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基于此,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宗旨、出发点就要做相应的调整:我们今天的讨论是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的,我们很难说现在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9.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权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发挥.应依托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合理界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处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对加害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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