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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通知至今,已有几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践,笔者就审理行政案件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行政审判结案方式单调,原则上只能维持或撤销,变更权极小,不利于正确、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变更权,但这个变更权只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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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适用法律法规之我见刘保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后作出的裁判文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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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的变更权。近几年,我省治安行政案判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从数量还是比例上,治安行政案件的变更判决都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探讨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我们调查情况分析,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认定不一。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变更。”该解释没有从正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下定义或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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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据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尺,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评判行政案件是非曲直的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这一规定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即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也是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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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根据此项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但是,目前判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法律。法规并未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且缺少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执行该条款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就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认定,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月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含义。认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之含义。关于什么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及其本质属性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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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条文分别提出了“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但是并没有对其进一步加以解释,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被告能否正确适用?这两条规定。为此,本文试就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一初浅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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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了可诉性。此后,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公安机关败诉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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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与剖析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可知,虽然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等六种判决形式,但试点期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整体上呈现类型狭窄的特征,最经常适用的两种判决形式中,确认违法判决过于形式主义,履行职责判决过于笼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需要矫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定位的偏向以及行政诉讼构造上的扭曲与错裂,具体路径包括: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尊重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慎用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具体化履行职责判决形式、重视具体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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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认了违反法定程序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并规定了其法律后果,即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无效或一律用撤销的方式予以救济呢?笔者认为,对待程序应保持客观的态度,对于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手段。本文将对此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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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卡片     
编号{类别编号 一一口”类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行政行为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种具体行政行为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审判要点,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以人民法院的裁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 又五)行政诉讼的宗旨,是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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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重作依附于撤销判决而存在,判决重作的时限规定是指在撤销原行政行为后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进行时间限定,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判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对判决重作进行时限的要求,司法实践判决书中出现了对时间不做要求、法定期限要求和具体时间要求三种情况,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对时限规定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时限规定的设想,希望对完善行政判决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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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把"法定程序"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有很大局限性,本文建议将司法审查标准提升为"正当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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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判决存在种类不全面、适用条件的规定原则性强、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种类的设置不具有针对性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同时结合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 ,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具体应包括 :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补正判决、禁令判决、部分判决等八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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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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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5条第 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同时对人民法院司法变更权作出了必要限制。但此规定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 :即作为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单独起诉是否可以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自由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应认定 :仅有利害关系人为原告时 ,可以判决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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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行政裁决案件的判决形式中,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是由于行政裁决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所致。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克服这两种判决形式的局限。 一、行政裁决案件判决的特殊性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行政权力过程中,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的处理或裁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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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不局限于行政诉讼法例示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解决.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针对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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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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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本文详细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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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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