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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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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的变更权。近几年,我省治安行政案判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从数量还是比例上,治安行政案件的变更判决都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探讨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我们调查情况分析,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认定不一。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变更。”该解释没有从正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下定义或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2.
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李柏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这为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行政处罚”并且是“显失公正”才可判决变更,对“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则不能判决变更。本...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通知至今,已有几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践,笔者就审理行政案件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行政审判结案方式单调,原则上只能维持或撤销,变更权极小,不利于正确、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变更权,但这个变更权只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变…  相似文献   

4.
改革法院行政判决形式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较多新的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诉讼现状表现为对于是否构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的审查和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适用撤销判决还是变更判决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进行变更的原因多样,与"法律适用错误"存在竞合,变更判决与其他判决同时适用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时判决变更,错误认定"违法所得",运用新出现的事实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裁判,不符合"明显"标准时人民法院过度行使变更权,作出或不作出变更时判决说理不充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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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5条第 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同时对人民法院司法变更权作出了必要限制。但此规定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 :即作为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单独起诉是否可以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自由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应认定 :仅有利害关系人为原告时 ,可以判决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7.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是合同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是合同公正性评价的唯一标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合同实体公正可操作性较差,固守这一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合同公正性评价中有必要引入合同程序公正,甚至以程序公正为首要考察因素、辅以实体公正评价合同的公正性更适合现代社会公正观的判断,以平等协商、自由选择过程以及体现诚实信用的互动关系为主的程序公正也正是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原则上来说,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显失公平、需情势变更之类的情况才有必要考虑从实体上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它的含义是只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无论判决是否生效,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无论自诉人是否提出上诉,如果...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组织的历史考察与横向的国际对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它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情事变更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取消情事变更原则,对维护我国交易秩序的安定不利,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作者建议,应以司法解释确立《合同法》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以弥补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0.
在合同关系中,区分合同实体与合同程序可以为合同公正性评价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固守这一评价标准也不完全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而以平等协商、自由选择过程以及体现诚实信用的互动关系为主的程序公正更适合现代社会正义观的判断。评价合同的公正性,原则上可以程序公正为首要考察因素,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显失公平、需情势变更之类的情况才有必要考虑从实体上重新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实证调查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设计,在行政诉讼中并未有效地发挥制约行政裁量的作用。为了在不僭越行政权的同时重塑对行政裁量的权威,法院不仅要从主观性审查走向客观性审查,更要从结果的严格适法性控制转移到过程的合理运作监督。确立"行政裁量理由明显不当"标准,以替代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标准,可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出路。  相似文献   

12.
情势变更原则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自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若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解除除合同并予以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原则在世界上已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在我国,囿于当初立法时的经济体制,法律上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27号复函确认(即“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价格……侧显失公平……”)。对情势变更原则仅作了抽象的、笼统的规定,对于该原则的具体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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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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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1条规定:“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特殊原因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因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证人出庭难,已成目前法院审判的一大困扰。多数情况下,证人不出庭,法庭仅就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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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是指其在适用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用通过约定来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学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到部分无效,再到效力待定的发展过程。文章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并提出自己对于该问题的一些重建构想,试图解决其中公私法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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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 ,还是在《合同法》中 ,均将显失公平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申请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构成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情形共有两种 :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笔者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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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将听证作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行政处罚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诉法第185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民诉法的这两条规定的理解,从检察系统内部来说,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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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合法性原则已不敷所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合理性司法审查苑围包括宽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作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深度,但两者过于抽象与笼统,不具有可探作性.在司法实战中,我路可借鉴路外经验,将“目的适当”和“相关考虑”的考察作为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标准,判断其在个案中对行政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度,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变更或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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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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