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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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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上的"告知后同意"法则和刑法传统理论上"被害人同意"虽源于同一上位概念——自我决定权,但对于存在特殊性的医疗行为而言,"被害人同意"并不能完整表达医疗伤害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而"告知后同意"则具备此优越性,且是法律的要求,在刑法上适用较"被害人同意"将更为准确与完备。医疗行为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有三:一是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二是客观上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医疗行为准则,具有医学的正当性;三是需得患者告知后同意。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在总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然而实践中往往容易碰到经被害人同意而实施侵害的行为,对此应如何处理,如果立法不能作出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文从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出发,探讨了被害人同意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
日本的被害人同意理论是其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论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被害人同意的种类及成立条件,根据有效的被害人同意所符合的条件规定就可以判断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及相约自杀、被害人同意的伤害行为、治疗行为及体育竞技中的伤害等行为的正当性。而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同意理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例时有发生,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纠纷,也为了我国刑法学的日臻完善,建议将被害人同意理论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4.
杨春然 《清华法学》2013,7(3):126-142
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5.
推定的被害人同意在刑法上是一种重要的超法规出罪事由。在法律形象上,推定性同意兼具被害人同意和紧急避险的二重性,从尊重个人自主权的角度去思考,其主导形象应为被害人同意。推定的同意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推定有效性的判断也应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标准。推定同意的法理学问题高发于医疗领域,但是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贯彻。  相似文献   

6.
车浩 《法学研究》2012,(2):101-121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的生效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不论是在民事侵权责任法还是在刑法领域,判断上同意能力均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必要,更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具体认定上,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衡量,个案认定。此外同意还存在代理同意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贾学胜 《法学评论》2021,39(6):51-62
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在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场合,对同意效力的判断结论违背国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修正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关系错误说在面对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时解释不能之困境的钥匙.应以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9.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10.
郭研 《法律适用》2022,(1):89-98
欺骗他人钱财的"诈捐"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将诈捐类型化为"无中生有型""虚虚实实型""前后不一型",其中以"虚虚实实型"诈捐为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可以通过被害人同意理论来寻求突破口.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中内设了有瑕疵的被害人同意,通过被害人同意理论能够从出罪视角反观诈骗罪的认定.当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自始至终同意法益侵...  相似文献   

11.
关于被害人同意中的错误理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与"法益错误说"的对立.前者占据传统通说的地位,但日益受到后者的冲击.晚近由一些德国学者提出的将同意效力与归责问题进行分离思考的新方案,是在传统的"全面无效说"基础上进行重大修正的最新尝试,是一种亮点和问题同样突出的新的"全面无效说".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同意在财产罪解释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人同意移转占有的,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果同意是基于错误的认知,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在ATM机上冒用他人取款卡的,就提取现金而言,由于得到了银行关于占有转移的同意,不成立盗窃罪,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处理;就转账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不可能同意占有的转移,应按照盗窃(债权)处理.在涉机器取财尤其是机器故障案件中,应充分考虑机器设置者是否已将占有转移意志尤其是针对此种故障下取财的反对意志进行客观化表达.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浩 《法律科学》2008,26(6):113-120
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生效的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在判断上分为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层次。同意能力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既不能从刑事责任能力中直接推导,也不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必要。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刑法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而是应当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被害人支配的具体法益,综合考量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4.
知情同意原则强调了病人同意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对适法医疗行为的重要性。但是,考虑到伤害罪保护的是客观标准确立的身体健康利益,所以,医疗行为若是取得治疗效果就不符合伤害罪构成要件,没有刑事追诉的可能。即便是实际发生了医疗伤害,如果存在被害人同意、推定同意、法令规定、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违法性;如果存在同意的假定,也应当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5.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7.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21,36(1):138-152
计算机侵入禁止源自于传统的侵入禁止规范。在大数据、云计算、cookies技术的背景下,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访问",应采最广义的发送信息说,主要应由"未经授权"限制该禁止规范。由于互联网协议已明确规定网络具有开放性,所以,计算机同意通常等同于机主同意。当计算机不使用公共域名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为用户访问设置了现实障碍时,被告人使用第三方软件或者规避认证制度而进行的访问,会被视为是事实欺诈,计算机同意因有别于机主同意而无效,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访问。越权访问实际上是违约行为,即使其构成欺诈,但由于计算机产生认识错误的对象通常并非是访问行为本身,而是其回报或者意义,所以,被害人同意仍然有效。这也是刑法原则上不干预违约行为的规范原因。然而,当违约行为违反预期功能、义务冲突和合理预期等标准,而动摇了同意的基础时,则会使其由诱因欺诈变成事实欺诈,被害人同意无效,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事前判断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上的容许规范。支撑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违法论立场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这一立场出发,被害人同意被视为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且仅当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被放弃的法益时,同意归于无效。从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内容的违法二元论出发,应当将被害人同意理解为被害人的“行为”,参照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被害人最终是否对于自己做出的同意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自我答责,应当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以及责任归属。因此,当被害人发生法益关系错误时,只是作为对于同意行为进行客观归属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视为在从行为人的行为导向结果这一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无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进行主观归属时,可以将背后的行为人视为间接正犯,从而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  相似文献   

19.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中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保护模式。告知属于兼具公法及私法性质的行为,而同意属于私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处分。由于告知同意存在诸多问题,引入同意撤回制度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意撤回权与消费者撤回权不同,同意撤回权属于人格权体系下的撤销权,其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应适用除斥期间,除个人信息主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应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适用中应当注意厘清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后与受托人及第三方的关系,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同意撤回权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同意撤回权体系。  相似文献   

20.
关于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德国刑法学界历来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之争。对于我国主张全面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革命派"而言,需要审慎思考"一元论"对刑法学理论发展的深度影响;对于主张维持"四要件"基本格局的"改良派"而言,也可以从"一元论"中汲取资源,将被害人同意纳入"四要件"框架内予以重新解释。此外,笔者认为以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之争为辐射源,可以从中引申出关于法益概念以及问题性思考等具有一般性意义、需要各种立场共同回应的深层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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