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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王刚 《法学研究》2010,(3):26-41
当营救者明知存在风险,但仍然对由行为人所威胁到的他人法益进行救援,并因此导致自身法益遭受损害时,并非一律自负其责。倘若营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义务,或者是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境中为了保护相比自身危险更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挽救自己近亲属的生命、身体或重大人身自由法益而不得已施行救援行为,就不应对由此导致的自身法益损害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则应当肯定营救者自我决定地负担了风险,适用自我答责原则,因而不能就营救者自身的法益损害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孙运梁 《法学》2012,(12):104-110
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3.
陈璇 《法学研究》2023,(3):168-187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冯军 《中国法学》2006,1(3):93-103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相似文献   

7.
由当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来的风险升高和风险降低理论都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必然在客观上升高了该结果出现的风险。其次,所谓风险降低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种应当运用完全不同的原理来加以解决的情况:第一,在"真正的风险降低"中,结果与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在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降低了风险的情形中,应从主观归责而非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三,在损害替换的情形中,应当在肯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运用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来探讨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最后,对于"扳道工"案件,不能以风险降低为名运用假定的因果流程来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  相似文献   

8.
朱晓艳 《法学家》2024,(1):27-40+191-192
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害人由侵害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被害人自我决定地冒险,由此带来的损害从刑法任务、基本原则、法益侵害层面来看都不属于犯罪范畴。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领域,对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展开逆向的排除检验。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对于欺骗行为不法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务尚未意识到被害人可能影响欺骗行为的不法。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是指被害人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原则。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必须贯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这一总的指导方针。在诈骗罪的场合,被害人对行为人诈称事项已产生具体怀疑时,仍然投机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不应当让行为人为最后的财产损失负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被害人的谨慎义务落实在被害人教义学原理上,即为对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的评价和判断。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实践中的归责问题首先是一个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冲突的违法性问题,而违法乃是一个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相统一的结构,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该结果负责,首先决定于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而规范违反并不是抽象的,按其实质内容而言,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故客观归责理论乃是违法论中的归责理论或归责理论化了的违法论。由于构成要件并非构成特定结果之原因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特定之违法、有责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判断因果性的理论,而是一种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14.
高巍 《法商研究》2023,(4):115-129
救援者损害,即救援者对前行为人所致危险进行救援时遭受的损害。对救援者损害进行客观归责应当以法秩序为根据,构建救援者损害客观归责的教义学规则体系。首先,救援者损害的客观归责,以“管控领域”的确定为一般规则。先明确救援者损害属于谁的“管控领域”,再确定谁可以对行为或事件“负责”。“管控领域”的具体确定,取决于法定性和规范性两个判断原则。其次,“管控领域”之内的客观归责,应当排除主观要素,并进行内部责任的分配。最后,“管控领域”之外的救援者归责,应当根据自我答责原理确定。但是,当救援者存在认知欠缺和意志欠缺情形,以至于无法形成自主决定时,就不应对救援者适用自我答责原理,而应将救援者损害结果归属于危险创设人。  相似文献   

15.
在被害人自冒风险的情况下,自我负责原则得以适用.自我负责原则在德国已经被大多数学说承认为一个客观归属之下的独立概念.在规范意义上其可以排除客观归属.虽然存在各种学说,但是就该原则而言,限定刑事归贲范围和确定被归贲主体的基础均在于刑事规范义务,其需要在系统阐释的基础上准确加以理解;与此同时,为避免导致被害人遭受双重不利,出现刑法的失衡,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构成要件被严格加以限定,并且贯彻于其具体类型之中.本质上,自我负责是自我决定的自由实现,表明了刑法对个人自我决定的尊重.该原则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陈少青 《法学家》2020,(2):57-72,192,193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
李丹  王骏 《法制与社会》2015,(3):79-80,84
诈骗罪的怀疑问题存在于生活、投资和投机等各个领域.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诸多争议,被害人信条学否定了行为人之行为对结果的归责关系,本质上是刑法对人的保护的限制,正犯论下的危险接受又不能在此问题上概括适用.在被害人怀疑的诈骗案中,被害人自身防果并非唯一救济途径,被害人在怀疑状态下创设行为系容许信赖之行为.  相似文献   

19.
潘庸鲁 《北方法学》2011,5(2):58-63
曾在"反暴力拆迁"案中造成"一死六伤"的女主角王马玲,在二审判决中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大量案例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节,鉴于被害人过错与法益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刑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其细致考量将对行为人公正的刑事责任非难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定位影响了其效用发挥,因而对其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是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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