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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法律问答(4则)编辑同志:一大客车司机在外地因交通肇事,死亡一人,当地交警部门根据责任比例,对死者亲属在经济上赔偿了一万余元,已结案。事后;死者亲属不让司机口家,并施加压力,对司机说,除了交警部门处理赔偿豆万余元外,还要两万元,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肇...  相似文献   

2.
王猎 《人民公安》2009,(15):8-8
7月20目.沸沸扬扬炒了两个多月的杭州富少胡斌飙车撞人致死案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胡斌家人也与被害人谭卓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谭卓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  相似文献   

3.
<正>智障人员,被骗到矿山做工,下井后很快被谋害,害人者伪造矿难事故,从矿老板那里拿到赔偿,由此发财致富……这种丧尽天良的坏事,接连上演,近来呈现"井喷"趋势。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11月23日,湖北省大冶市就出现这样的"事故",死者"亲属"从矿方拿到了20万元的赔偿。  相似文献   

4.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死亡之后,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减少。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死者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相似文献   

5.
各色个案     
债主“袖手旁观”为逃债人死亡负次责江苏省常州市一男子李某为逃避债主的强逼,跳入冰冷的河中逃生,债主张某和同伙杨某却“袖手旁观”,结果李某被淹死。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袖手旁观”案:两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8万余元。原告死者的亲属认  相似文献   

6.
案例:李某对章某素有不满。章某于2003年10月因病去世,不久,李某将章某的一张大照片涂画后张贴在单位门口,并在照片上写上"此人是大坏蛋"的字样。章某的家人见后,很是痛心,找李某理论,称李某所为给章某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侵害了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李某称章某已经去世,其照片也没有实质意义,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双方争执不下,章某的亲属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评析:本案涉及到侵害死者肖像权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章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死者章某的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相似文献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为狭窄,止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并且一般也不予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我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相左。在赔偿范围狭窄的前提之下,部分法院还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裁剪赔偿数额,全然不能体现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的功能,难于重建被破坏的民事社会关系。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直接看齐《民法典》,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  相似文献   

8.
因施工现场缺少安全保护措施,钢管不慎从空中坠下,砸在正在地面干活的张某头上,张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张死后,留下妻子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和70多岁的老母无人照料,在全家生活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全家四处奔波多次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时,谁知施工队、承包者、直接责任事故人都在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承担死者张某的赔偿后果。无奈,受害者一家痛哭欲绝,一纸诉状将7被告推上法庭。  相似文献   

9.
女工猝死,获赔10万元2002年10月7日晚9时,浙江乐清市柳市镇中日合资指日电器有限公司34岁的女工胡玉下班后,跟另一个女工一道骑着自行车回家。两人骑车来到了104国道路口。胡玉见没有车辆驶来,横穿过公路。就在自行车快到公路中央时,一辆从温州驶往杭州的大客车疾驶而来,撞上了胡玉。由于伤势过重,胡玉被送入医院不久就死去了。几天后,交警部门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玉横穿公路,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所规定的在城镇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法规,超速行驶,致胡玉死亡,应赔偿死者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项共计10…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学界对亲属身份权理解的不科学,造成了对亲属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利益保护的分析违背常识。只有从亲属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解读亲属利益共享的法律特征,才能科学构建死者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使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真正符合社会实况。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 ,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 ,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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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时事     
男子醉浴身亡,家属获赔20万2005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某单位销售员杨某和岳某喝完酒后来到乌鲁木齐市的一浴场洗浴,杨某在用脚试水过程中,不慎跌入刚刚换过热水的浴池,全身烫伤创面达99.5%,属深二度烫伤。11月10日凌晨5时许,杨某因全身烫伤后并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后身亡。12月6日,死者的父母、妻子三人一起将浴场业主李某告上法庭。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浴场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醉酒后前往被告处消费,自身对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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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储气瓶     
复林 《民主与法制》2020,(14):48-50
一罐储气瓶为什么要了人命?废旧灭火储气瓶拍卖后,由竞买人自行回收清场。拆卸过程中,储气瓶突然引爆并腾空旋转,正在清场的老汉被撞击当场丧命。事后,死者亲属向委托拍卖人和拍卖行索赔。2020年1月14日,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指出,特别约定不能免除对安全隐患的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15.
据报道,美国一青年酒后开车,撞死路人后逃逸。被捕后,该州法院判他入狱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几十万美元,犯人得到了应有的“法治”。然而,法官见此人脸上没有一丝内疚,在判决时又新增一条款:令肇事者必须出席死者的葬礼,并在每年死者的忌日去墓地,献上一束花。当这个年轻人出席死者的葬礼时,见死者家属个个悲痛欲绝,自己的良心深受谴责,感到赔再多的钱、甚至再多坐几年牢也换不来这一家人的快乐。从此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相似文献   

16.
王志勇 《人权》2003,(4):59-59
2002年11月,李争鸣从刘晓红亲属林有才手中购得一部手机,议定价格为2000元,由李争鸣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一直未付清。2003年3月30日晚9时许,林有才邀集刘晓红等人租乘吉普车至李争鸣家,将李从家中骗出后强行拖上吉普车,欲扣押到湖北宜昌。途中,刘晓红用拳头殴打了李争鸣,后因公安干警巡路盘查而案发。2003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有才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晓红为帮助亲属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刑法》第238条第1、3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有才、刘晓红非法拘禁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  相似文献   

17.
资中筠 《传承》2012,(21):86-86
百年来,中国赴日留学生一波又一波,人数远超过日本同期的来华留学生。为什么中国对日研究始终不甚发达,总是停留在大而化之的浅层次?这与国人对外国的心态有关,不仅对日本为然,当然日本有其特殊性。湖南耒阳县深山老林里有一种宝藏,就是地下的无烟煤,质量特优,烧起来无味、无烟,只留下一点白灰。村民用来取暖做饭十分方便,有的就挖煤挑到30多里外的一个水路码头去卖高价,发点小财。由于交通不便,这些煤不可能大规模运出去,也没有外人来大规模开采,所以中国其他地方都  相似文献   

18.
《民主与法制》2011,(23):65-65
编辑闻志:蒋某夫妇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县城大道行驶,与朱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蒋某夫妇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客车司机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夫妇家属认为,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两死者的各项赔偿金,因两死者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经济来源均在县城。朱某认为,蒋某夫妇均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费用。请问,朱某应按何种标准赔偿蒋某夫妇家属?  相似文献   

19.
刘一山 《当代广西》2006,(22):57-57
【案情】覃某是宜州市怀远镇北斗村崩山经济合作社的副社长,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河市行终字第13号]的终审判决,于2006年3月9日晚与贾某召集本屯群众开会,决定于次日上午集体去犁毁下山屯群众在副业大地(已判归北斗村下山屯所有)种下的玉米。3月10日上午,覃某与村民来到副业大地,将下山屯群众已种下的16.9亩玉米全部犁掉再种上自己的玉米。经宜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428元。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组织本屯群众采取毁坏农作物的方法,破坏下山屯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20.
黄芬 《求索》2010,(5):168-169,194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它应当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属性。进一步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家庭生计共同体)的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范围内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逸失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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