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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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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缺席审判制度采用两种基本模式——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正义和诉讼经济方面有严重的缺陷,但经过适当的改造,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能较好地弥补缺席判决主义的缺陷,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缺陷: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错误理解缺席的性质和缺席判决的制度功能;立法过粗,存在法律盲区。作者就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1)兼采两种基本模式,发挥综合制度的优势。以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缺席判决主义和异议制度。(2)改造辩论原则为辩论主义,作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础。(3)对缺席判决主义与异议制度适当分离,限制适用异议制度。(4)规范缺席审判程序,规定适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范围和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2.
刑事追缴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能够挽回被害人和国家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当前刑事追缴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不利于刑事追缴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主要表现为刑事追缴执行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参与权保障不足、缺席审判制度缺失。本文建议我国立法上明确刑事追缴的主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且通过构建有限的缺席审判制度实现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刘根 《中国律师》2008,(12):68-70
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刑事审判当事人在场原则的一种例外,在保障诉讼公正的同时兼顾了诉讼效率,符合刑事诉讼多元化价值目标追求和发展趋势。各国相关法律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我国应当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合理地设置缺席审判程序,使其合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王真平 《法制与社会》2014,(13):114-116
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缺席审判发生条件、审判程序以及事后救济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鉴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法治理念等的差异,各国间对其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缺席审判制度都在其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弥补了对席审判所留下的空白和不足,同时兼顾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要求,很好的处理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缺席这一情况,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虽有提及,但其立法观念陈旧、技术落后、可操作性差,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本文在借鉴、吸收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法治国家对缺席审判制度改革现状的基础上,以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切入点,对缺席审判制度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能提高自身认识,为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积极建议。  相似文献   

5.
缺席审判是与对席审判相对应的一种审判方式,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和设置上存在诸多缺陷。究其原因,是由于没有明确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所致。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对缺席方的惩罚,而在于体现和维护诉讼公正、效率、自由和程序稳定。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应该根据这些价值取向来完善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6.
缺席审判是当事人一方未到庭法庭依法继续进行审理的制度。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基础,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也是是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两大法理基础。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诉讼公正价值对诉讼制度设置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法律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和遵守。本文指出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还同时体现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追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  相似文献   

7.
陈烨 《法制与经济》2008,(10):45-46,48
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缺少一方当事人使得其审理程序有别于一般的对席审理程序,尤其是其证据规则的运用更具特殊性。本文拟从介绍缺席审判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缺席审判制度中各项证据规则的适用,从而力图为审判实务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单方审查到双方审查的历史转变。单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完全陈述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侧重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双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安定,庭审样式强调口头审和书面审的合理组合。我国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属于双方审查模式,但缺席审判的诉讼理念存在一定的缺憾。因而,有必要根据程序正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建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缺席审判制度,特别是建立附条件的异议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陈烨 《广东法学》2008,(5):66-69
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缺少一方当事人使得其审理程序有别于一般的对席审理程序。尤其是其证据规则的运用更具有特殊性。从介绍缺席审判制度的一段理论出发,分析缺席审判制度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具体包括缺席行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法官运用心证与推理对证据作出评价的规则以及认证时应采用何种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诉讼效率价值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在我国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日益重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何在,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文想要讨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从20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开始进行积极的生态立法活动,经过十几年的积累,形成了独具俄罗斯特色的生态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关于生态立法一体化以及其他立法的生态化趋向,彰显了俄罗斯生态立法中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立法理念和价值诉求。但是,现行俄罗斯生态立法中也存在着立法活动与宪法原则不衔接的问题,而构建协调合理的生态法律体系,必须以能否遵守、实现和维护公民的良好环境享有权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相似文献   

12.
李祝用 《河北法学》2006,24(12):111-117
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体例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模式,分别立法体例为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之传统,但在分别立法的具体模式上又有德国式、日本式、意大利式三种.英美法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不像大陆法国家那样,很明显地表现为两种立法体例.尽管如此,除判例外,合并或分立的保险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中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存在的.中国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均采分别立法体例.1949年之后先采分别立法体例,后改为合并立法体例.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各有优劣,难以取舍,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偏重于实用型,还是更青睐科学性.  相似文献   

13.
对两大法系“缺席判决主义”本质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大多认为,"缺席判决主义"的本质是缺席就败诉。通过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缺席审判制度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官依然要对诉讼要件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同样须要经过审理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审前命令的判决不属于缺席判决。因而,"缺席判决主义"的本质应当定性为单方审查。  相似文献   

14.
杨为乔  强力 《河北法学》2005,23(6):34-36
我国国有资产/资本立法已经进入实质阶段,然而立法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仍未得到较为通透的思考与理解,例如法律的定名与该法之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协调。拟借助对国有资产/资本立法定名问题的分析,探讨我国国有资产/资本立法当持有历史分析态度,即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趋势为客观基准,历史地判断国有资产/资本立法在此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国有资产/资本的立法目的,进而决定国有资产/资本立法的定名原则。  相似文献   

15.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廖中洪 《现代法学》2006,28(3):152-159
在有关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中,不仅学术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而且一些不当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些方面,还从理论认识的角度把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引入了误区。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构想与司法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胡学相 《现代法学》2004,26(2):78-82
在我国 ,缓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上 ,关于缓刑犯的实质条件及考察机关的规定 ,存在着制度缺陷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未予以适当的倾斜 ,也未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落实情况较差 ,机构和人员不到位 ,监督系统不健全 ,管理失控 ,现行的监督考察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 ,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和缓刑保证金制度 ;人民法院应把好判决关 ,同时加强对缓刑犯的日常考察和管理制度 ;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  相似文献   

17.
缺席判决制度自古罗马时即已有之,从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到一方辩论主义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缺席判决制度从纯粹作为的一种终结程序的手段和一种惩罚措施转向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公正问题,但就缺席判决制度本身而言,它是为了诉讼的效益而设。  相似文献   

18.
Stalking became a subject of academic and social concern in Europe in the mid-1990s. Shortly afterwards the issue of legislation became the subject of debate in some countries and in 1997 the United Kingdom was the first European Member State that passed anti-stalking legislation. Denmark constitutes an exception because its Criminal Code of 1933 contains a provision which also deals with stalking. Other States that up to now have passed legislation against stalking in Europe are Belgium, the Netherlands, Germany, Malta, Ireland, Austria and, last in order of time, Italy. Where an anti-stalking law exists, legislators have introduced a new article into the existing Penal Code or have amended an article still in force for similar conduct, or have introduced a specific Act against Harassment or Domestic Violence which is intended to cover not only such conduct but also stalking. In the remaining European countries where an anti- stalking law does not exist, it is possible to prosecute stalking only when the behaviour amounts to crimes prosecutable under other existing norms. This article analyses legal regulations on stalking across European Member States in civil and criminal justice considering specific laws addressing the phenomenon or, alternatively, other laws under which stalking can be prosecuted. In the conclusions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uropean anti-stalking laws are discussed and some suggestions are given for future work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of stalking.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某些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律等问题。为此 ,我国应当加强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研究 ,注意借鉴国外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经验 ,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应将各单行立法中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具体化 ,及时修订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程序上 ,改变由管理部门起草立法的方式 ,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则。并且在立法中引入公众对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0.
完善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最新  曾翀 《政法学刊》2010,27(2):14-18
阳光检务,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检务工作透明、高效、公正、廉洁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自推行以来,一些地方阳光检务已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认识偏差、法律支撑缺乏、范畴模糊、制度缺失等诸多不足。要通过加强立法,明晰阳光检务的内容,完善阳光检务的制度保障,从而健全阳光检务长效机制,以促进阳光检务与日常检务工作的有效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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