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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行贿。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干股行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2.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和正确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文章对一人公司行贿、私营企业行贿、挂靠型主体行贿、风险经营型主体行贿、承包经营中的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对行贿促成的合同效力认定莫衷一是。对于行贿促成的合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很难直接将其认定为无效;基于"经济人"假设,其应当不是因行贿而利益受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贿赂治理、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有效;而将其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既符合法律对合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促进了相关交易的稳定,是最现实、高效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4.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1〕,并给予受贿人一定的司法奖励,使受贿人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5.
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甚至行贿现象,表面上是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的反映,是不良司法环境的产物。实质上,这些不过是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在制度层面的显现而已。律师执业规则和惩戒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同时,更要从立法上确认律师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并提高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行贿犯罪危害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目前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具有明显的宽缓特征,这不利于对贿赂犯罪的遏制.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注重对行贿人的财产罚,增设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制度与罚金刑,建立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对接机制,以切实有效措施惩处行贿犯罪.  相似文献   

7.
性行贿、消费型行贿等等新的行贿手段已广泛出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对此类行贿行为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针对当前各种行贿犯罪的特点,本课题拟以我国加入WTO、国际行贿犯罪猖獗和行贿手段多样化为背景,结合国内外打击行贿行为的立法经验,从立法规范、道德伦理和教育预防入手,论述彻底铲除行贿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机理,意在使国家反腐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对此罪罪状的描述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为蓝本的,进行两个法律文本的比较,有助于完善本罪在我国的执行。  相似文献   

9.
当前,日益严重的腐败形势与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并行不悖",被喻为反腐困境。形成该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反腐策略难辞其咎。这一策略在客观上纵容了行贿人,损害了法律权威,并可能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要铲除腐败的土壤,就必须改变这一策略,在行贿罪立法上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财物"两个要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大量的贪腐案件说明,公权力放大后被贪腐官员和非法民营企业家所利用,成为他们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民营企业家为获取非法利润,和贪腐官员相互勾结,大肆行贿受贿,将中国传统礼仪演绎成贪腐官员收取贿赂的恶质文化。这种恶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公权力放大后助推的结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改变公权力被放大、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敢监督、能监督,并从根本上遏制民营企业行为中的潜规则和暗箱操作,促使民营企业家从通过权力运作获得利润转向通过市场运作赚取利润,唯此才能有效地控制民营企业家行贿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11.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性犯罪,故而遵循"双打"的策略,即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不放松对行贿罪的惩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已经发生异化从而背离立法初衷。为了更有利地打击贿赂犯罪,应当调整刑事政策,引入举报豁免制度与污点证人制度,从内部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同盟关系以更有力地打击贪污腐败。  相似文献   

12.
在民商事领域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探索,我国公司法也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但就其本质精神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应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将其应用于单位行贿犯罪领域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借鉴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责任主体时的适用标准应包括:主体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85条规定贿赂罪有三种:一是受贿罪,二是行贿罪,三是介绍贿赂罪。但在处理贿赂案件中,行贿案件处理很少。为了探索其原因,我们剖析了1989年立案处理的99件受贿赂,109名被告的犯罪情况,就当前受贿案中发现的行贿情况和一些政策、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裙带关系,推动受贿人自首时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发案逐年上升、危害相应加深的发展态势。贿赂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主动行贿与主动索贿。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侦查的特殊性。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动发现案件的难度较大,调取犯罪证据的难度大,侦查活动中的干扰多、阻力大。经侦部门要充分研究案件线索,针对个案的薄弱环节找准突破口;同时,侦查中要注意运用谋略,采取恰当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7.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9.
各国针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多层次的立法规制与司法监控。各国刑事立法所归纳的法益深刻影响着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运作方向。英美与大陆刑法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例为我国刑法改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向。需要谨慎采纳谦抑型与积极型的反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经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全新要求。以比较刑法的视角纵览全球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动态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获取丰富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贿赂犯罪手段日趋多样隐蔽,证据来源单一取证难度加大,出现立案难、有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证据问题日益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反贿赂立法经验,针对贿赂犯罪证据的特殊性,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证据规则,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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