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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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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独立性、前置性地位,其前置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贯彻谦抑性原则,节约司法资源以及让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当前,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正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遇到不少问题。如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交叉,诉前程序选择问题、检察建议内容宽泛问题、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中出现的问题等。因此,立足法律规定、阐述问题为诉前程序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挥功能价值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2.
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特定性决定了诉讼对于公益保护的局限。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公益诉讼是作为行政管制的司法补充出现的,是以“补充管制”为目的和内容的“执法诉讼”,其基本规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制度内容应与管制法协调呼应。我国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与管制法缺乏衔接,具有照搬传统的“私诉化”倾向,需要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加以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在内容上应 加强与管制法的内在关联,协调与管制执法的顺位关系,理顺检察机关诉讼与社会组织诉讼、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强化公众参与,进行类型化构建。在模式上应构建“综合法+单行法”体系,遵循先具体、后一般的立法顺序。  相似文献   

3.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专门法院(庭)的专属管辖改革等多轮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副产品,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缺乏全面通盘规划的结果。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已经探索出多类型集中管辖、单类型集中管辖、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多类型”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改革应遵循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原则,跨区划管辖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合理原则以及法检审级区划基本协调原则,并在“定”“提”“集”“补”四个方面推进改革步伐与统筹具体方略。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采用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调解的非讼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看具体情形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及起诉等阶段。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亟待从立法上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深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大体上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立法应否及如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权的问题,则见解不一.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我国的立法现状及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职能设置,应以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契合检察权本身的法律性质为原则,同时兼顾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依法行政)和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率两种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还普遍存在着相关法律缺失、原告资格范围狭窄等问题。笔者作为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举报材料,但往往在初查或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检察机关及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这是理论和实务中都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具有较大分歧。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平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功能秩序",发挥维护行政公法秩序和救济公共利益最大制度绩效的重要手段,理应得到法律确认。为弥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法律依据之缺失,部分规范性文件尝试作出规定,但在适用中因违背功能适当原则而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展开。为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围绕功能适当原则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逻辑,从顶层设计出发,通过立法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确立检察调查核实权,并根据权力确立—运行—保障的程序机制,从权力结构、核实标准和强制性三个方面系统建构检察调查核实权体系。  相似文献   

9.
行政公益诉讼已开展四年有余,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论。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直接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身份尴尬、思维受限、力所不及,还模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只能以督促在特定公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来促进依法行政,使相关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捍卫者。  相似文献   

10.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要件与公益损害要件应有机衔接,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就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空间比较广阔,但基于遵循权力谦抑原则,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较严重侵害或存在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才存在启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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