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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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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面对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扩张的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与知识的某些方面,它不仅是对抗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旗帜和理论武器,也可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还是创造的前提和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知识的公共性、共享性以及历史继承性。尽管公共领域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有假设前提虚假、作用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公共领域的局限性可以被克服。  相似文献   

2.
现代思想家在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问题上形成了社会本体论与国家本体论两种不同立场,但实际上,无论是强调市民社会,还是强调作为最高公共机构的国家,其背后所关注的问题都指向"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指公共讨论涉及国家活动并能形成公共意见的领域,其核心是通过媒介形成的、能够主导社会舆论的意见场域。互联网的兴起引发传统政社关系的巨大变迁,最显著的表现就是由于社会化媒体的发展所产生的新型网络公共领域。要建构适应互联网时代需要的新型政社关系,需要对网络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治理,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要找到不同网络社群对话的"合意空间",并成为网络舆论规则的制定者、公共议题的设置者和公共规则的维护者,从而形成具有正能量的网络舆情,以此来掌握"文化领导权"。  相似文献   

3.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相似文献   

4.
黄汇 《现代法学》2008,30(3):46-55
公共领域是版权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各种创作素材从而使版权的其余部分得以良好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有主性、不可撤销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它以保证作者的创作为前提,但却最终以自身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社会的文化繁衍为依归。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生成既是历史的,更是逻辑的,没有公共领域的被承认,也就没有版权的正当性可言,因此公共领域和版权实际上是一同诞生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种思想倾向和方法论,公共领域对版权具有评价和检视功能,它既是版权运行的重要前提,更是控制版权扩张和实现版权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5.
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式微并非源于作为现象的规则本身,而恰是发轫于其构建的基础,即首先是源于塑造该规则的理论和观念的大厦.正是自18世纪中叶以来,作为支配着版权机制两个重要的理论支柱,或者说预示着版权合理性的两个重要的"隐喻",才导致了今天版权的失范,从而带来了公共领域的持续衰退和不断消亡.这两个隐喻,一个就是所谓的"父子"理论,另一个就是所谓的"地产"学说.经过对这两个隐喻的分析,提出了迈向版权和公共领域生态和谐之版权法理念重组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6.
在当今社会,教育领域既是一种国家领域,也是当今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同时还作为一种专业领域而存在。每一种领域的主导力量、运作逻辑以及与之相应的体制架构方式各不相同,各种不同的导向之间时常会彼此冲突,教育改革需要兼顾教育领域的这种复杂性。当前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学校教育过度行政化"、"企业家或官僚办学"、"外行管理内行"等问题使教育领域专业性问题日益凸显。教育领域作为一种专业领域,需要遵循其独特的内在逻辑,不同于纯粹国家领域以及一般公共领域的运作,其体制架构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在对教育改革进行制度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  相似文献   

7.
独创性理论系版权法的重要基石,独创性的好处是假定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从而使其得以安全地任由其潜意识驰骋,并利用各种素材展开自由的文化创造.但另一方面,作品的生产是需要作者从"公共领域"汲取资源的,因此,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的假设将使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要素可能重新被私人圈占起来.所以,为了协调当前作者和未来作者的利益,版权法的出路就是应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使其和"独创性"理论协同运作,如此才能很好地实现作者之间作品创造的代际平等,并解决"独创性"规则长期以来的理论重负.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4,(4):25-34
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不适合描述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运作超出政治范畴,冲击着社会各领域的既有规则和秩序,承担着促进诸社会子系统自我反思的功能,全面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网络公共领域的异化并非源于外部权力干预,而是源于网络企业主导的架构设计,后者塑造了网络公众的行为模式。当前的网络规制聚焦行为而非架构,无视线上/线下空间的分化,面临合理性和合法性双重困境。应当探索公私合作的新型规制模式,避免侵犯公众在Web 2.0环境下得以实际行使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冯晓青 《知识产权》2007,17(3):3-11
公共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关系密切。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公共领域理论可以通过洛克理论加以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形式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10.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梅 《当代法学》2011,(4):142-148
国际公共领域不仅仅是国内法框架下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的总和,又基于各国的法律、政策、时间以及习惯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国际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具有国际公共领域地位的、明确不属于任何国内法的专有权利范围的知识产品以及其他在任何国内法的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品,即使受到各国国内法有关使用方面的诸多规则的限制仍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领域以及更多地以一种积极意义上的管理人或集体义务的身份为特征或者以通过集体授权而加以使用和受益为特征的国际公共领域的概念。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应当是在公共获得与私人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确保国际公共产品的传播得以发挥最大效用,然而其从本质上便利甚至促进某些知识产品从国际公共领域转化成私权领域的政策的产生,甚至可能会超出其本身范围在有争议的政策基础上产生专有权利,但同时它又为国际公共领域的明确及维护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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