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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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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2.
许烨 《法制与社会》2014,(6):270-271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过程中,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障碍。而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取回避策略,为信托实践埋下了隐患。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制度,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债权具有可行性,建议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生前信托的基础是合同,其本质应该是契约性的。信托合同可以被视为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债权制约,而受益人享有基于该合同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其他从权利。生前信托的设立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核心在于债权行为。确立生前信托的合同基础能够推进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适应了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传统,同时能够达到与衡平法支持下的英美法信托同样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5.
基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权利的衡平机制以及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使其在财产管理以及风险隔离方面凸显优越性.  相似文献   

6.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7.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8.
信托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特殊运动形式。正常情况下,所有权由委托人流向受托人,再经受托人流向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的情况下,其已经享有的所有权权能,转而回流到委托人手中。所有权运动期间,受托人享有一种临界于所有权的、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同时享有自动获得所有权的资格。所有权运动不会在实际上影响所有权归属功能的发挥,因为根据信托的性质,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需要必然包含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10.
信托法必须平衡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平。与受托人存在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三人可否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的行为被撤销时第三人应否返还利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否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个问题与信托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通过第三人的知情原则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则要求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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