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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9 毫秒
1.
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4.
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5.
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合理速遣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在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应作为我国《海商法》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6.
一、概述在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迟延交货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尚未生效的《汉堡规则》首次规定了迟延交付的责任。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把迟延交付限定为: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7.
迟延交付新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不论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一般视该条款为迟延交付的定义条款,并进一步认为,构成迟延交付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迟延交付。众所周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货物的交付时间往往未作明确约定,即使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发布了船期公告,货物交付时间亦难于确定,因为船期公告所载的船舶抵港的预计时间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不能相提并论,况且对船期公告能否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尚有争论。所…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主要根据《海商法》,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就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 ,责任范围 ,责任限制 ,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定见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情况下的迟延交付问题的争议,运用解释论的一般原理,展开评述,强调解释时各种标准的结合,并对何谓《海商法》未作规定、如何正确理解“特殊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理及其与漏洞填补的关系发表见解。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11.
诱惑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的运行处于封闭状态,不符合侦查法治化原则。学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界定的"两分法"标准存在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实行"三分法",可以较好弥补"两分法"标准的不足。最后以"数量引诱"和"打预谋"侦查方法为例,分析其合法性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13.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也开始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危害,而且使政府公信力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概述了网络谣言的基础理论,分析了政府规制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可行性,并结合域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经验,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治路径:即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疏通公众权利救济渠道,将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边界,不枉不纵治理网络造谣等不法行为;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以及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4.
15.
Incidence of fluid presence (drowning medium) in basilar bone sinus of dead bodies found in water was studied according to pathogenetic type of drowning. Method of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this sign in medicolegal evaluation of the cause of death when dead bodies were found in water is suggested.  相似文献   

16.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石利 《行政与法》2004,(10):115-116
法的实效短缺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对于加快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有着关键意义。本文从法的实效的概念入手,初步阐述了引起中国法实效短缺的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8.
郑瑞琨 《政法学刊》2001,18(2):56-58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沉默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从权利的自身属性,还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意,或者是从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等方面,都有充分理由证明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存在。因此,如何确实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生,应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急需研究和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9.
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付子堂 《现代法学》2003,25(2):18-22
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法律转型 ,相应地必然逐步促使法学理论的更新。作者强调 ,政治文明就百一种知识政治和法治政治 ,知识经济必然要求知识政治 ,适应新经济的新法制是政治文明的表现 ;在可持续发展、法律全球化、农村法治建设等问题上 ,法理学要主动适应、有所作为。尤其是 ,法理学要把西部开发法治和民族法研究作为极其重要的学术研究方向 ;在不久的将来 ,“应用法理学”将应运而生。本文提出了中国法理学正面临的九大课题。  相似文献   

20.
Over the past few months there has been renewed debate at the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UK IPO”) and in the UK courts over whether computer programs can be considered patentable inventions. In particular, concern persists that the UK authorities and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are applying different tests for 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software, even though they are applying the same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positions taken by the UK and the EPO tribunals, and how these impact upon businesses wishing to patent inventions encompassed in softwa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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