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德新 《时代法学》2013,11(3):29-34
从诉讼行为论的视角看,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由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行为锁链”。因此。对每个诉讼行为进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和是否有理由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深化对诉讼行为评价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推动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向精致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郭开元  韩燕 《河北法学》2006,24(10):84-87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与重复评价相对应的概念,其价值根源在于法的正义性.基于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制约刑法竞合情况下的行为的评价即犯罪单复数的分析和判断.具体体现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和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论不可罚的前后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理论鲜有论及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 ,有的把它置于法条竞合中加以讨论 ,有的则在吸收犯中进行论述 ,观点颇有纷争。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与主行为构成一个整体 ,属于法律拟制的行为单数① ;也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 ,只是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所以不予处罚。事实上 ,纷争的起因是由于理论思考的前提不同 ,即怎样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及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直接影响到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的理论定位 ,同时也涉及到行为人行为的定罪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概念中存在着问题,从司法实践的犯罪评价过程着手,刑法中应有四个居于犯罪论体系不同位置,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为,并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从行为视角反思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特殊行为:表面上具有无害的外观,看似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在实质上对正犯的违法犯罪活动起着助益作用.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理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帮助行为,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便能被认定为帮助犯,其行为也能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但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理论并没有考虑到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实际上这类行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且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具有日常生活性、可取代性、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因此带来了中立帮助是否具有可罚性的讨论.中立帮助行为因自身所具有的中立性而必然有别于一般的帮助行为,本文从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理论、学说诠释、处罚依据与类型化研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一些妨害公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虽然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主要是行为人对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以及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因此,审理妨害公务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条文,而应当注意把握主观要件,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动机与目的,这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关键。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入主观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抽象行政行为侵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世涛 《行政与法》2004,(10):59-61
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责任监督(事后监督)会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监督(事前监督)的不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效并被确认违法,且必须有具体的特定的损害事实。在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时,需要考察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来说,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内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8.
邓志东  黄威 《人民司法》2012,(12):58-60
【要点提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可以从通知行为是否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通知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考察认定。  相似文献   

9.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非常关键.护理行为是医疗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规制护理行为的医疗技术规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不适于作为判定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基本标准,应该由法官以“合理护士”标准对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0.
实行行为分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集合行为三种结构形式。单一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单位,具有不可再分性。重复侵害行为、多次行为、惯犯、多行为方式实行行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等行为具有单一行为性质。复合行为是由多个相互独立的基本行为类型组成的完整的实行行为。作为评价范畴,复合行为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集合行为是多人聚合实施同一种类型性行为,存在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情况。集合行为与组织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11.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12.
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手机后突然携手机逃离现场如何认定,在实践中有三种意见。本文通过分析受害人因受骗借出手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构成中的处分行为以及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手机控制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为应认定构成抢夺罪。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中违法性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在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传统上形成了结果违法理论与行为违法理论。本文在对这些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违法性的判断上,不应偏重于这两种传统理论,而应当对其背后的行为义务进行分析把握,根据侵权行为的三种不同形态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相似文献   

14.
论实行行为的危险及其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荣功 《法律科学》2007,25(1):75-81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5.
对民事法律行为含义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并非民法的独有概念,应该作广义的理解。现代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有缺陷的。一个人是否去实施特定行为,是其意志下的事,而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那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上的特定效果或者看法律有否具体规定。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结构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因此,统一对概念的认识是定纷止争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杜页川 《法制与社会》2013,(25):135-136
先行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有所争论,特别是其中犯罪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争论较大。本文从先行行为的构成条件,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期待可能性并不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超出犯罪构成的危险的先行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否定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首先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时符合二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时即可认定。  相似文献   

18.
徐澜波 《法学》2012,(5):63-74
主张宏观调控不具可诉性的观点,其实并未能准确地把握国家行为不可诉性的本质,也与法的可诉性内涵不符。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所内涵的是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宏观调控司法审查的内容并非是指宏观调控的内容及其结果,而是指出台的宏观调控决定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法有冲突、是否违反了宏观调控的程序规范、是否损害在先的合法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等。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可通过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得到构建,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客观行为要件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理解和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的关键,在于要认清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对于事先持有财物行为性质的界定,"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性质、以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侵占罪中是作为情节要件还是行为要件,其与"非法占为己有"之间的关系、相关权利人是否要提出"索要"的要求、侵占行为人是否要明确作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需要重点厘清.  相似文献   

20.
姚诗 《法学研究》2013,(5):125-141
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