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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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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浩宇 《法制与经济》2013,(10):121-122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存在多种建构类型,笔者认为,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继受关系,为了统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以例外模式与构成要件模式为基础,论及创造的折中模式,而各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及缺陷。  相似文献   

2.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3.
柳牧 《法制与社会》2014,(14):277-278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既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又与责任原则内容戚戚相关,而这两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础。原因自由行为重点考量的是行为人在进行结果行为时的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所带来的。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视角出发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厘清原因自由行为的本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分析,试找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同时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相关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牛新凯 《法制与社会》2011,(25):251-252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从构造上看,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不同学者的分类学说各有千秋,从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存在于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分为原因行为说和结果行为说;从着眼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坚守原则还是弱化原则亦或是主张原则的例外,分为原则维持说、原则修正说和例外说。本文认为,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继受关系。为了统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以例外模式与构成要件模式为基础,论及创造的折中模式。  相似文献   

6.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7.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8.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立法形式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其立法模式却不相同,有些国家采取总则式立法模式,有的国家采取分则式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则通过判例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尽管有他国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因为立法状况和社会现实等相关因素,我国刑法在解决原因自由行为时仍面临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9.
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明文规定。本文从醉酒犯罪来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包括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文中主要对此三种理论学说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0.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1.
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因自由行为问题是刑法理论界聚讼的焦点之一。近年来 ,国内有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文章对该种新观点进行了评析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王俣璇 《法学论坛》2020,(2):108-118
传统的逆向选择模型将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归因于需求端的认知缺陷;共谋模型将低质量维持原因解释为供给端的共谋,为反垄断法介入提供依据。格式条款标准化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应满足《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与效果要件,采用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分析模式,由原告证明其"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形式及反竞争效果。形式要件以"形式与反竞争效果的尽可能耦合"为逻辑起点,应基于市场力的持久性与显著性标准加以重构。反竞争效果要件以对竞争的实质限制为标准,参照美国法实践,可通过质量或交易自由限制路径证成。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4.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但相同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同样存在。本文立足中国刑法理论,研讨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类型和罪过形式的认定等问题,并就新《刑法》相关条款的立法完善作了论证。  相似文献   

15.
“原因中自由的行为”(actioliberaincausa)所针对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之时才实现的行为。”[1]对于该法理所针对的情形,现在已经没有学者认为不需要刑罚处罚,肯定其具有可罚性已经不容置疑。在此背景下,存在着转变研究方向的必要,即需要从重点论证其可罚性转向集中精力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急迫指导意义的问题。[2]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本文将探讨分析原因中自由的行为所针对情形的主观罪过形式,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在对原因中自由…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阎英 《行政与法》2010,(5):90-9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为广泛,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应以行政行为为核心,以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相结合为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以期对行政执法环境的整体建设和实现法治国家这一既定的战略目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行政中,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人们探索不同的方式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目前开展的裁量基准制度和执法案例制度的实践,都是为了控制自由裁量权,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两者控制自由裁量的原理是不同的,裁量基准是一种规则控制模式,而执法案例制度是一种程序控制模式,两者有效发挥作用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异.为更好地控制自由裁量,应对行政行为加以类型化处理,根据不同的类型选择规则控制模式或程序控制模式,提高自由裁量控制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闫英 《行政与法》2003,(3):27-28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行使是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较为广泛,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常常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防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基本思想应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以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相结合为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以求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环境的整体建设,最终实现法治国家这一既定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9.
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20.
冉克平 《法学》2012,(3):70-79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为立法者提出了在民法上创制人身自由权的要求。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单纯权利行使的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侵害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基于侵害主体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害精神活动自由的行为,以故意为归责原则而不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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