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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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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对于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无相关规定。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并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宜将其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具体化为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是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在,且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以及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尝试。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具有公益目的,且具有专业性,根据诉讼信托理论,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之初,不宜将公民个人纳入到提起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3.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新民事诉讼法确认非实体利害关系人具有作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有可能增大公益诉讼实际运作的难度。因此,明确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就成为构建并运行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诉讼信托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适当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4.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规定检察机关之原告资格可适用于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须处理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被告地位的关系,并对“有关组织”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行政伪证罪“之增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存在伪证行为 ,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原则和当事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 ,具有社会危害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不足以惩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是法制建设、健全和配套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总结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是一部比较完善的程序法。其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监督民事诉讼的方式,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和发展。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参与和监督民事诉讼的抗诉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在各部门法中,对监督权作了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广泛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机关迎合时代的需求,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此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还亟待阐释。从英、美等国的公益诉讼情况可知,民事公益诉讼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8.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影响了民事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用.2011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但此规定过于模糊,且特公民个人这一重要主体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不利于公益诉讼的运行.因此,采用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厘清当事人适格的范围,确立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有其法律基础,也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认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对于具体的检察监督手段、范围等规定得都过于模糊,并因之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还未具体化、检察建议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检察监督与其他救济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不断攀升引发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大量研究,其中最为基础的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也给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留下很多空间。关于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的理论主要有三种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三元模式。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立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适格可以采取三种完善路径:其一,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二,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具体解释;其三,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环境、食品公益安全事件频发。为应对此问题,新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并不明确,“有关社会团体”应包括何种“社会团体”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我们应借鉴德国法中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国情,构建我国社会团体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框架。  相似文献   

12.
环境民事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和物权法第90条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公害案件和自然环境破坏案件(生态环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为正确处理环境类民事案件,必须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物权法第90条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债务性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尚不健全,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文章立足于当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探讨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作了具体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的修订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拓展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民事诉讼立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私权扩充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特别是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民事公诉权,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惟其如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就不应被当做一种权利,而是具有权力的属性,其中包含了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表现为一种职责.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行使也因此必须遵循一些特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对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抗诉。其他国家也有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但一般是检察院只对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作为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我国应借鉴这种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应保留对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的案件的抗诉制度,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抗诉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世界不少国家的成功范例,也符合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给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境。因此,立法要尽快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细化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的运行程序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消费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私益诉讼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公共执法弥补私益诉讼不足的应对方案也不够现实.私益诉讼的不足与公共执法的疲乏为私人执法的强化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然而,《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更将消费公益诉讼积极适格主体局限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使得消费公益诉讼难以实现其私人执法的预期功能,故建议立法机关重新设计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规则.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9.
关于预决事实在后诉中的效力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既判力、争点效和事实证明效理论。我国应当采纳哪种理论,学术界分歧严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出制定主体在上述三种理论间摇摆不定、难以抉择的心态。鉴于三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且无法将各种理论优点集于一身,综合权衡,我国未来立法还是应采纳争点效理论为佳。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认可新证据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该条中出现了新证据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将再审"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一规定属于限制性解释,其本意在于严格控制再审新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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