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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因此,除了应该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外,还应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刑事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基于刑事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应当重塑我国刑  相似文献   

2.
刑事证明目的是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目标。刑事证明活动是在刑事证明目的支配下进行的,它贯穿于刑事证明活动的始终并在刑事活动的结果中得以现实化。刑事证明目的不是司法人员主观的产物,它的提出,是一个从案件客观事实到主观意向,从物质到精  相似文献   

3.
褚福民 《政法论坛》2015,(2):93-103
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相似文献   

4.
证明对象是刑事证据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准确地把握证明对象的特点,恰当地限定证明对象的范围,对于司法人员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案件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定义是什么?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证据学》中是这样写的:“证明对象,就是指案件中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据理论》一书中说: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 ,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因此 ,除了应该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外 ,还应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基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其主观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 ,其客观标准则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6.
论英国刑事证明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牟军 《现代法学》2000,(1):129-133
本文以英国刑事证明责任一般概念和刑事证明责任的两种类型为基础 ,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述。作者认为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始终归于控诉一方 ,被告人在总体上不负证明责任。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诉讼的特定阶段和某些特定案件中 ,被告人同样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同时随着英国对犯罪控制和司法效率的重视 ,被告人的这一证明责任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疑案     
一、刑事疑案的涵义刑事疑案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谈到又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对刑事疑案理解也是见仁见智。但总的看来,对刑事疑案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看法:(一)以为刑事疑案应当包括以下三类刑事疑案(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典型的刑事疑案;(2)事实清楚,但对案件应定此罪还是彼罪界限不清,且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3)被告人所犯之罪可能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但证据能够证实只是较轻的犯罪,而缺  相似文献   

8.
孙威 《法制与社会》2011,(30):131-131
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位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确立可操作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本文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9.
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的判定一直是目的犯认定的难点和疑点之一。目前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引入刑事推定证明方法来破解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难的问题,弥补我国相关案件认定方法的缺失,也能避免直接认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在使用刑事推定方法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明确案件所涵盖的基础事实以及刑事推定的步骤;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刑事推定结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证明中,刑事证据根据其证明作用可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前者主要证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后者则主要证明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从证据形式上判断与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是伴随着其他相关证据而产生的,可称为“伴生性证据”.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这就很自然地提出一个刑事证明的证据要求问题。它应该作为刑事证明理论中一个新的概念,占有它的一席之地。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及其所涉及到的刑事证据理论中其他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正。一、证据要求的概念探析关于刑事证明的证据要求,就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所使用的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在刑事证据理论中,这是一个被混淆了的概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标准问题的激烈争执,在学界持续了多年,但仍未达成共识.这可能不是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而是因为争执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案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误区、真理与事实之间的误区、事实的主客观性与"事实确信"的主客观性之间的误区、哲学主义与证明标准之间的误区等,使我们无法看清中国刑事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实质差异,及其在这种比较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我们所要直面的问题本身主要是:中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标准是否应当从科学和经验常识意义上的不得不相信为事实改为虽然不一定为真但仍愿意相信为事实;怎样调整证明方法;如何建设对裁判者的制度信任.  相似文献   

14.
程伟 《法制与社会》2011,(27):282-283
所谓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证明主体所提供、审查及认定的相关证据以证实犯罪涉嫌人员犯罪事实的程度。如果案件的证据与证明标准相符,司法机关即可对犯罪涉嫌人员进行立案、起诉或者批捕与定罪;反之,如果与证明标准要求不符,则要停止诉讼,或者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认识尺度的问题。我国研究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已经有一段时期,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就针对其不足进行分析、反思,讨论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徐向业 《法制与社会》2011,(27):209-210
贿赂案件查处困难重重,症结之一是证明标准,即证明标准要求过高追求客观真实性以及证明标准不区分阶段追求同一性。这本是一个普适的问题,所有案件都如此,但由于贿赂案件证据本身的特殊性,令该类案件更加难办。"由于强调印证,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对一"的案件是诉讼证明上难以突破的难题。尤其是贿赂这类难以获得印证性证据的案件。"现实困境迫使我们必须审视现有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中,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即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第一、二种情形即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归纳起来即可能存在事实可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文从这两种情形入手,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以便今后更好的把握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相似文献   

17.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将呈现有降有升趋势。由于逮捕条件得到进一步明确,一般案件不服不逮捕决定的申诉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会有增加,相应地,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也可能增加。其次,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会有所增加。再次,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有望下降。最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从主观方面为"证据确实、充分"提供判断依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孤立适用,而是与其他条件紧密联系形成统一整体;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难以决断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19.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依法办案,有错必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总体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案件材料: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办理案件中有无违反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在审查死刑案件证据时,关键在于把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所谓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所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以及待证事项进行证明时,判定某一证明结果是否采信的尺度及标准。[1]因此,进行证据审查的首要目的,就是确定刑事证据标准。一、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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