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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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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出资是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产物,虽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却成为学理界争论的焦点。劳务出资与其他的出资形式具有很多不同,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立法中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只有加以必要的规范,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劳务出资的优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2.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正,我国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的发展,必须要对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在资本制度方面采取折衷资本制,降低最低资本额度,并允许以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形式进行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课以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及连带认缴责任,以对出资不足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3.
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从劳务和人力资本的概念出发,对劳务出资和人力资本出资的关系进行探讨,指出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在对国内外关于劳务出资和人力资本出资的立法进行简要回顾后,认为是否允许劳务和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各有值得商榷之处,并着重分析了可行性、障碍以及一旦将之法定化,具体制度如何构建的问题。最后,指出劳务和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暂时不宜法定化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人力资本的出资问题 ,是一个跨越经济学、法学的前沿问题 ,人力资本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 ,是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法的通例。但是 ,人力资本理论与公司运行实务均对此提出了挑战 ,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也要求对其进行探讨。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同样可以成为股东出资的标的 ,成为公司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6.
现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但笔者认为应拓宽股东出资渠道。本文试就股东用人力出资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进行探讨,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论债权出资     
现行《公司法》未对债权出资作明确规定,但从制度上给债权出资提供了可行性。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具有合理性,应设定可出资债权的条件,限制出资债权比例,规范债权出资程序,设定连带责任制度,并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8.
学界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界定不一,类型划分多样。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体系不完善、规范不全面、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借鉴《日本公司法典》在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中关于失权程序、扩大的责任主体范围等实体制度的规定,分析总结我国实际情况,从理念、制度、体系三个维度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9.
吴小林 《新东方》2008,(9):22-24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专利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刘金财 《前沿》2005,(11):45-48
无形财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其形式也日呈多样化,相应地以无形财产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商誉出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国外的立法例肯定了商誉出资,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以商誉出资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商誉出资具有必要性;商誉出资符合财产出资的要件,具有出资适格性,因此商誉可以作为一种公司资本出资形式。但是必须完善商誉出资的评估制度,强化商誉出资的民事责任,限制商誉出资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  相似文献   

12.
何悦  李颖 《中国发展》2010,10(2):56-58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表明,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公司诉讼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今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此问题上有了很多的进步,但仍有一些理论依据的缺乏和制度安排的不足。本文以该解释(三)为视角,从理论上对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及相关重要的特别事项作了展开式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实现理论上的圆满并提供对实践上的帮助,促进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股权出资四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军 《前沿》2007,(10):179-183
股权出资的法律性质属于股权的转让,与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股权出资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而对于股权的出资瑕疵问题则应区分股权本身有瑕疵和股权出资过程存在瑕疵两种情况进行探讨。在作为出资股权价值易变性的问题上,笔者认为,股权出资行为一旦完成,则股权价值的变动都不再会对股权出资人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5.
专利权出资客体的法律探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虎  李长健 《理论月刊》2005,(10):121-123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智力性资本在高科技生产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地体现。在许多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进行出资的形式日益增多。但是专利权出资客体是否必须以整体性为必要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专利权非以整体性出资为必要是对公司资本可出资适格性分析的必然结论,是对公司法自由价值的一种实现和张扬。  相似文献   

16.
股东资格是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条件和身份要求,其认定标准主要有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在对外关系中,应以形式要件为主,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和外观主义;在对内关系中,应以实质要件为主。  相似文献   

17.
刘英依  梁经基 《前沿》2006,(5):119-121
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体力的总和。人力资本的特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合法性,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必要性。在确认人力资本出资时,应当对人力资本出资进行制度构建,建立起人力资本的评估制度,人力资本出资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谭赛 《湖湘论坛》2024,(2):91-10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具体形式往往关乎合作社资本形成的财产范围以及合作社运营的财产质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形式的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存在忽视合作社对资本形式的独特需求、与合作社契约自治理念相抵牾的不足。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质量,应消解成员出资形式规定中的强制性要素,使成员出资形式回归合作社自治范畴。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对成员出资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及明确非货币出资由合作社自行评估价格。与此同时,为保护合作社债权人利益,应建立合作社资本形式结构以及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公示制度,并且设置合作社成员补充清偿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9.
平娜 《前沿》2011,(16)
隐性现物出资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将现金出资和现物交易结合起来的一种出资安排。它最早从德国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后来在立法中得以明文规定。这种出资安排之所以要加以规制,是因为它规避了法律规定,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国家出资企业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应结合"身份论"和"公务论"确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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