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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支公司业务代理员胡萍,从2002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为客户代理保险和续期手续等便利条件,多次骗取客户保险金,并隐瞒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私自办理客户退保手续,将退保款占有使用,总共骗取客户保险金以及保险公司资金人民币191697.95元。日前,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萍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诈骗所得人民币191697.95元,依法予以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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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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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骗保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阴历大年三十晚上,被告人康某喝了七八两白酒后,驾车送其表哥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康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康父说康某的车上了全险,但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要求亢某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事故,隐瞒康某酒后驾车的真相。康某按照其父的提议,当着亢某的面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说亢某驾驶他的轿车发生了事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后亢某陪着康某一起到交警部门骗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办理了一系列的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向康某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康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将轿车的剩余价值转让给保险公司,后轿车被拍卖21 000余元。后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车上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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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有意钻保险制度的空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有意隐瞒保险事故的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益,威胁着当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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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61-65
"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手段。"虚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整体,也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对恶意复保险以及隐瞒保险危险(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对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对超额投保骗取保险金,对无可保利益的财物进行投保骗取保险金,对在人身保险中伪造、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骗取保险金等违法行为均应作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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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岳涉嫌杀妻骗赔一案,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和关注。刘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其主观恶劣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国法应当严惩的对象。 此案也使我们深感国家对刑法进行重大修改是非常必要与及时的。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第198条就专门增加了“诈骗保险金罪”的规定。所谓诈骗保险金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原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骗取保险金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人寿保险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在百姓当中还要有一个需要不断了解、掌握的过程。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情况,作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程序办事,同时还须规范内部管理,注意风险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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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的几种主要观点,继而对各种观点进行了简要评析,并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以贪污或职务侵占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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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合同出险后,保险公司都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投保人一笔保险金。2010年明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却终审判决投保人给付保险公司保险金11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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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至2004年7月,张某在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2001年6月,公司客户杨某、周某(二人为夫妻关系)通过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投资连接险”的险种,并额外购买了两份各为10000元的投资附加款,投保手续由张某办理。2003年8月杨某发生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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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定性却是一个疑窦丛生并且纷争不断的理论难题。从字面描述来看,保险诈骗罪罪状中似乎没有包含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但事实上,依照不同的成罪路径均能推断出,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不同罪状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错综交杂,将导致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时无可避免地遭遇司法尴尬与理论困境。故此,不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进行精细描述,而模糊性立法应当是更为可取之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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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和财产评估人在触犯保险诈骗罪的同时,又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应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对于投保人等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当借鉴核心角色说,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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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百货公司于1986年6月向县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投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元。该百货公司原打算1年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1987年6月保险期满,由于该百货公司的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去办理续保手续。当年9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因病去世,公司领导前往慰问时,对死者家属讲,你们可得到5000元保险金。死者丈夫郁某办完丧事后,到该公司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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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广东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女性“婚姻保险”,该险种约定权益归属只为女性,万一婚变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方。据称这款女性婚娴保险面市后受到广泛欢迎,投保人群多为女性中高端客户,为自己购买或为其成年女儿作陪嫁礼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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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这种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适用电动车,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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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章某曾是骆某的司机,去年4月受骆某委托代其出售别克轿车一辆,骆某言明售价12万元,若章某卖的价高,则高出部分归章某所有。章某多次联系买家,始终卖不到合适价格,后了解到该车在马鞍山市一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遂想到找人将车开走,然后报案谎称车被盗以骗取保险金。章某随后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朋友张某等人,并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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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罪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罪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