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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能够衍生解释为国家承担平等对待各地方的义务,因此,国家在分配地方立法权时须适当考量地方的平等性问题.作为比较法中的两种极端,美法两国的地方立法权配置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存在地方间平等的考量.我国宪法中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分配也应结合平等权条款予以适当解释,不过它是国家平等赋权模式的渐进版,即不断对地方立法权进行扩容从而更平等地满足各地方的立法需求,目前既有及未来潜在的扩容促进了地方层级和种类平等,因此具有正当性.平等化的立法权整体性扩容将使法体系的融贯性受到挑战,出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目的,应当一方面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区分立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强化法规审查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一、国务院立法权的构成政府有没有立法权、能不能行使立法权?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是应当给以否定的回答的,在有的人看来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荒谬的。他们认为,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职权,政府的职权是行政,岂能享有和行使立法权。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立法权是个综合的概念。就立法权的类别、层次来说,有国家立法权(中央立法权),也有地方立法权;有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立法权,也有政府立法权。就立法权的内容来  相似文献   

3.
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是:我国实行的是一元两级的立法体制,即在全国人大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经济特区所在的省或者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香港和澳门的特别  相似文献   

4.
中央与地方围绕立法的关联和互动是我国央地关系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论文从宪法和立法法中的立法权位阶设置、地方行使立法权的实际情形,以及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三个维度聚焦立法权分配中的央地关系。研究认为,我国央地立法权分配除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外,在实践中还形成了“分级治理”的机制。中央通过建立并完善分层次、分程度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框架,赋予不同层级、区域的地方政府改革探索、自主创新的差异化治理空间。这种非均衡性分权在确保中央权威与地方立法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兼容的同时,也使大一统国家的治理风险稳定在可控范围内。探究央地立法权分配中的制度设置和主体互动,既可以为理解我国央地关系提供新维度,还可以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5.
立法法首次修改,其修正案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授给设区的市,这意味着200多个设区的市将享有地方立法权。我国地域宽广,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地方具有更多的自决自治权,以制订出更加适合区域特色的治理方案,打破全国"一刀切"的立法格局。这意味着国家在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改革步伐。然而,下放立法权需解决好3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Ⅰ.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  相似文献   

7.
作为授权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立法权转授是指立法者将经由授权获得的立法权部分或者全部授予其他主体的行为。西方法治国家有“授权的权力不能再转授”之法谚,对立法权转授严格控制。禁止权力转授的理据在于,权力转授辜负了授权者的信任,有违职权法定原则。立法权的转授还会带来不同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的混乱,引发低位阶立法掏空高位阶立法的风险。我国《立法法》第12条确立的禁止立法权转授原则仅限于禁止国家立法权的转授,并不适用于其他层级的立法权转授以及法条授权立法的转授。立法权转授是我国法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现象,它已经对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等形式合法性原则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将立法权转授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扩大禁止立法权转授的适用范围,限制立法权转授的层级和方式,同时完善跨层级授权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将立法权转授纳入备案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瞭望台     
《检察风云》2015,(7):6
地方立法权扩容,公众担忧"奇葩法"根据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总共49个。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一类:235个"其他设区的市"。新旧相加,全国284个设区市将全部享有地方立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桂宇石  柴瑶 《法学评论》2004,22(5):103-111
我国的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四种不同种类的地方立法 ,探讨了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我国现阶段这种多层次、多形态、不同权限、不同效力的立法体制 ,本质上应属单一制国家在中央统一行使立法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权力之分工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分税制必须有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和规范,而我国的分税制是在相关法律准备不足、又没有及时加以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内容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适当授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已成为我国税制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屈茂辉 《中国法学》2014,(2):123-141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除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外,同一主题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大量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实际起作用的是哪一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为2011年新建立的制度,以此为对象分析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颇具典型性。基于现有数据,在形式上分析立法结构,在内容上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文本从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强拆规定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解构对比,发现:下位法重复立法现象严重;上位法被严重架空;无立法权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客观上与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具有同一的效力;有立法权限的省级立法不太活跃;实际起作用的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的乱象亟待规范。  相似文献   

12.
事实的乌托邦--法律真实的本源及运行机制的现实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追求真实,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认知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法律追求的真实不可能完全实现了客观真实.正义要在法律运行中得到体现,法律真实在不同的法律运行环节中定位和反映并非一致.立法依据和反映客观真实,司法追求立法确立的法律真实,民众对立法与司法也有自己朴素的认知情感,法律真实在不同环节的运行中统一和整合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裁判才是正义的,获得普遍的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3.
高凛 《政法论丛》2013,(2):67-74
政府部门立法或人大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政府部门往往会将自身权利最大化、自身义务最小化,把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夹带进来,从而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使得当前相关的立法质量得不到切实保障。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容易导致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不平衡,权力与责任关系的不协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一致。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社会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其必然又带来中国立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利益博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持法律法规公正、集中地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遏制“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拓宽法律法规起草渠道、规范法律审议程序、立法公开透明化等具体措施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14.
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蒋月 《现代法学》2000,22(6):102-106
本文以对我国内地居民夫妻财产关系调查数据为依据 ,论证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度、家庭职能和传统文化是影响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四大因素 ,提出应赋予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以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罗光亮 《政法学刊》2011,28(6):5-10
较大城市立法权既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为了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和试验的要求。它在近20余年的进程中,为中央层面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全国性的法律都是在较大城市试行成功以后,再向全国推广。但是由于该制度缺乏宪法、法律的规范,以及在监督和规制方面还不是很完善,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6.
特别权力关系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此我国理论界已有广泛、深入的研究,但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确定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二者是民事合同关系。本文试图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角度来审视我国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7.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3,(3):133-145
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  相似文献   

18.
通过三十多年的管制立法和实践,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和规范化。但现阶段对技术引进的管制无论是在宏观上的引导管理还是在微观上的规范控制,无论是直接管制层面还是间接调整层面,都存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不利于引进技术目标的实现。鉴于技术引进活动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技术水平对综合国力的影响,在新形势下针对现存问题,不断完善调整技术引进活动的法律法规,对提高我国技术水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0.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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