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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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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有“先制定上位法,后制定下位法”与“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两种立法模式.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内容的探索性决定,由当代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逻辑决定,由社区矫正的社会属性决定,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社区矫正立法宜采纳“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的立法模式,先推动地方层面上的立法、部门层面上的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完成国家层面上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有"先制定上位法,后制定下位法"与"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两种立法模式。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内容的探索性决定,由当代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逻辑决定,由社区矫正的社会属性决定,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社区矫正立法宜采纳"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的立法模式,先推动地方层面上的立法、部门层面上的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完成国家层面上的立法。  相似文献   

3.
地方立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对上位法、同位法和下位法的"抄袭"。"抄袭"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法律体系的统一,阻碍了法律的发展。"抄袭"现象产生的原因有:立法人员观念上存在误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不清晰、地方立法的作用不大,等等。防范"抄袭",应正确认识地方立法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确立地方专属立法权。  相似文献   

4.
为何要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是完善立法监督的需要。立法监督是指“立法主体依法或依授权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违反宪法、上位法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立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立法法》中就立法监督未规定立法听证程序,但立法听证程序并非不  相似文献   

5.
俞祺 《法学》2024,(2):55-69
授权立法是指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创制性规定权转移给本身不具有此项权力的主体来实施的行为,其不同于立法职权的分配、执行性立法权的确认、立法修改权的赋予以及上位法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各下位法制定机关应获授权方能立法的范围是法律保留范围,在横向维度,包括侵益性事项和其他重要性事项;在纵向维度,包括政治统一事项和市场统一事项。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可以自行立法,而无须依赖授权。法律保留内部又可区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它们的范围在横向与纵向维度上各不相同。基于我国和域外的立法规定与相关理论,在相对保留下,上位法制定机关可以进行概括授权,而在绝对保留下,只能进行具体授权。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中的征收补偿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际状况。从对地方立法文本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权行使状况和内容构成的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征收补偿的立法层级很低,地方立法文本的补偿条款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年产值倍数法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补偿模式,补偿倍数总体不高,政策性文件和立法存在冲突。我国今后应当对土地征收统一立法,确立按市场价值公平补偿的原则,构建合理的征收补偿权力制约机制,明确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分别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7.
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实施的作用与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实施的作用与影响·张熙·本文所称一般规范性文件指除有立法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各...  相似文献   

8.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义件)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的,在其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立法的延伸和细化。  相似文献   

9.
行政立法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国家制定一切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活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另一种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文所述的行政立法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由此,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也就是指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这种行政立法职权目前已成为政府的重大职权之一,该项职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相似文献   

10.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协议》第16条(4)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的义务相一致。"这是WTO规则体系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展开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由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和修改了大量不适应WTO规则及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根据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2年1月开始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了大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  相似文献   

11.
杨凯 《法学》2022,(2):3-20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地方立法例中,均集中体现出对公共法律服务基本概念和调整范围的反思与分歧,为此亟待厘清公共法律服务应然规范构造理论,这是未来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全国统一立法的法学理论基础。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中具有纲领性地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实践不仅具备基本服务与非基本服务二元结构架构特征,而且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多元和多维架构的本质特征。现有二元规范构造理论已经不能全面解释和解构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发展的全样本和多维度、多元化样态,只有建构多元化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才能根本解决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例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关于基本概念、规范类型、规范属性、调整方式、权利属性等诸多基本争议,从而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义务主体、事项范围、模式与程序、标准与评价指标、监督管理等主要体系建构的基本规范要素,进而归纳整合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规范构造的本质特征,为将来形成区域协同一体化立法或全国统一立法提供立法规范要素的基本构造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2.
沈广明 《河北法学》2020,38(4):88-102
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相似文献   

13.
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鹏翱 《法学研究》2014,36(4):114-137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4.
焦清扬 《行政与法》2012,(4):124-129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5.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宪法制度的学说探讨有力支撑着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在比较法层面,美、日、德、法等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亦成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立法参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明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三位一体"的机制构建。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在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免责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动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法定有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立法性文件的请求或建议权。赋予相对人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现代法的合意性的要求 ,是对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 ,是行政立法开放性和民主化的表现 ,对于行政主体权力的滥用也有良好的防范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规定相对人行使动议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 ,并以一定的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8.
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清单本质上是对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权能的细化、整合和集中,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的范围并将政府权力置于阳光下,具有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作用和价值。在当下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推行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主动、不积极,权力清单的内容不完整、不客观以及不合法等问题。必须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予以法制化,这是稳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顺利推行的需要,是确保权力清单内容合法性的需要,也是保证权力清单内容得以顺利实现的需要。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予以法制化。  相似文献   

19.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现代法学》2005,27(1):173-180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间,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  相似文献   

20.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立法上的整合统领、执法上的行为准则和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功能,是“行政法总则”不可或缺的灵魂条款。从体系化构建上看,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需要采取学理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能够反映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特殊规律为标准,从众多的行政法规范、司法裁判、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种学说学理中加以提取,并对域外立法例予以分析借鉴。据此,可以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权益保障、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和行政效能五大类共十二项具体的子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置,应当坚持罗列式及分层式表达的方式,以全面而精准地表达出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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