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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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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2007年5月25日,日本《少年法》进行了第18次修订,其中主要包括授予警察官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案件的调查权限;修改了日本《少年法》移送少年院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强调对在社会上执行保护观察少年的实际效果;实行国费律师(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有必要探讨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正的社会背景和目的,了解日本《少年法》的特别保护措施和现状,以此认识此次修订对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4.
2007年韩国通过修改《少年法》而正式导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除了《少年法》第25条之3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影响了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有关制度的运行和修改。韩国导入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矫正和健全地回归社会。这一宗旨体现在法律条文、运行规则和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专家参与,以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但同时,韩国在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5.
春光明媚,樱花盛开,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与罪犯矫治”为主题的中日学术交流活动,于2004年3月25日——4月5日在华东政法学院顺利举行。以日本著名法学教授藤本哲也为首的日本法学家代表团一行五人应邀来沪进行少年司法制度与罪犯矫治学术交流与考察。此次活动主要由我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负责组织,日方主要由日本少年法研究会与日本平和研究会协办。日本法学家代表团成员主要有中央大学、日本美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藤本哲也教授;日本矫正委员会委员、龙谷大学客座教授鸭下守孝;日本国际平和研究会代表、日本国学院大学博士后盐野见雪等。活动期间,何勤华校长热情接待了来自远方的日本客人。  相似文献   

6.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以少年法为中心。少年法以促进少年的健全发展为目的,以保护主义为基本理念,在搜查、移送,受理与调查,审判,终局决定,上诉等程序上均贯彻了这一基本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刑事政策效果。为正确执行和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至少应在完善未成年人调查制度、增加非刑罚处分、完善非刑罚处分的程序正当性等三个方面向El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学习。  相似文献   

7.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日本的少年犯罪出现少年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少年犯罪的凶恶案件数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少年的低龄化现象非常突出等特征。为了改善日本少年犯罪以上的3种现状,强化对低龄少年的早期“保护、教育”处分,日本的各个党派和政府有关部门,各自在积极地拟定再次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这就是日本修改《少年法》的一个新的动向和趋势。  相似文献   

9.
日本《少年法》2014年修正后,延续了2000年修正以来的严刑化倾向,成为日本儿童福利和少年司法制度的争议焦点。1922年诞生的《少年法》经历了严格、宽松、再严格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其变迁旨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1世纪以来警察调查权、检察官参与权、少年救济权、被害人保护权的调整,日本少年司法出现了众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考察近来的修正探讨日本少年法的立法动机和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10.
美国的少年法院可追溯到英国的大法官法庭,随着美国的工业化、都市化发展,移民的出现导致了许多家庭的解体,大量少年儿童不得不流落街头谋生,其中有的论为乞丐,有的陷入盗窃等犯罪活动。对待贫困少年儿童的挽救态度,催生了美国少年法院的诞生和壮大及发展。  相似文献   

11.
日本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视。在日本1亿2700多万人口中,少年儿童占1800多万。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从各自的优势出发,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法律是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措施的基础,当然也是最好的方式。从《教育基本法》到《儿童福利法》和《日本少年法》,再到规定学生如何吃饭的《学校营养午餐法》,  相似文献   

12.
论显著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效的战略举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实效尚不能令人满意,要显著提高这项工作的实效,必须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进行再认识。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变化趋势的严重态势,认识到犯罪研究也是生产力,把犯罪研究纳入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总战略,让少年法为广大群众所掌握、所实践,从组织上真实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犯死刑的废除与美国少年司法的走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3月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不仅仅“开启了废止死刑之门”,也是美国少年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什。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它预示着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将会进入反思的再反思阶段,预示着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可能会进一步得到复苏。  相似文献   

14.
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形式多样,具体而精确的说明相当繁琐,但从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等层面来看,其内在实质相当。美国少年司法界并不太重视其少年审判机构的数量和级别,而认为:是少年法律规则及其理念主导着少年司法的运作。我们可以从名称与通称、类型与隶属、数量与规模、理论与信息以及受案范围与受案数量等角度着手,对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有一个概貌的把握。还可以从几个典型的样本中予以进一步的了解。相关情况对我国当前的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有所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台湾,少年(指12岁以上不满18岁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普通刑法的规定应当科处刑罚时,一般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年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普通刑法·《少年法》的刑事处分制度与普通刑法的刑事处分制度相比,有较明显的差异·现将台湾《少年法》中的刑事处分制度的主要特色阐述如下。 一、少年刑罚的先决条件 1.基于“教刑并重”的责任原则。 首先,少年刑法的立法思想,应为教育刑思想,这已是世界各国少年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然而,综合台湾《少年法》的立法经过及其框架,可评断出其尚非“教育刑法”,仅属“教刑并重”之刑法。台湾少年法草案,着手于1954年7月29日,于1962年1月31日公布。公布后经两次修改,始于1971年7月1日施行。1976年1月20日再度修正。少年法难产及多次修改之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以教代刑”之思想原则有争议。依照原来少年法草案的设计,少年犯罪除所犯者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时年满16岁者外,不受刑事处分,一律受教育处分,台湾行政院认为,此种规定过宽,无异鼓励少年犯罪。公布9年半以后,台行政院提出折衷方案为“教”与“刑”双轨并行。这就形成了台湾少年刑法“教刑并重”立法思想的特色。其次,立法上未能揭示出“教”与“刑”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6.
美国少年法院经历了从“国家亲权”到保障犯罪少年宪法权利的理念变迁过程。在一定条件下,美国少年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成人刑事法院,但审理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在一些裁决中必须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规则。不过,美国少年法院中的少年罪犯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此为鉴,我国少年法院的建设应适当引入行政处罚权、淡化少年案件的诉讼色彩,并适当配置有关的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7.
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相似文献   

18.
当代美国少年法庭的存废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世纪初期的美国,对犯罪少年、受忽略的少年以及流浪街头的少年的处置与成年罪犯是一样的。后来出现的各种少年救助运动是少年法庭诞生的前奏和准备,尽管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早期的救助少年者主要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慈爱。1900年美国少年法庭的设立开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新纪元,该法庭以关心、爱护并矫治失足少年为宗旨。然而,随着少年暴力犯罪率的增长,严厉惩罚犯罪少年的呼声越来越高,少年案件诉讼“成人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撤销少年法庭的呼声也出现了,并且该呼声越来越高。但同时,少年法庭的支持者也大有人在,他们主张应该对少年法庭保留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刘仰 《法制博览》2010,(13):66-67
当华盛顿宣布美国独立的时候,中国清朝的乾隆皇帝正在江南游山玩水。第一个美国商人驾驶“中国女王号”来到中国,非常谦卑地用美国人参和海獭皮换取中国的丝绸和瓷器。当时中国对美国商人的“第一印象”很好,至少没有敌意,素质明显高于当时傲慢的英国商人。  相似文献   

20.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世界范围内,美国于1899年在伊利诺伊州库克郡率先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正规未成年人法院。时隔近百年,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急剧增加,尤其是毒品犯罪(纯古柯碱)、与帮派相关的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极大道德恐慌,美国进而实施了"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硬立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硬法律,改变了法院的司法程序,表现为少年法院中又添新丁:少年法庭和毒品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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