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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徐洁云 《法人》2010,(11):11-11
因认为涉嫌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这是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因“MiTV互联网电视机”将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等节目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而涉嫌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相似文献   

3.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由轰动一时的《舌尖上的中国》引发。原告央视国际公司诉称,大型电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是国内第一次使用高清设备拍摄的大型美食纪录片,共7集。  相似文献   

4.
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额的基本思路,是指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基本思考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是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5.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中,人们被卷入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无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然而被侵权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赔偿数额,弥补其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知识产权判决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了记录与统计,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科学评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中,服务器标准虽然基本是司法实践的"主流",但它却未必始终符合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器标准只是对应着早期互联网的一种侵权界定标准,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技术可能性或作品提供行为。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环境下,把作品等客体提供于开放的服务器只是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更非充分必要条件。固守服务器标准可能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背离技术中立原则,偏离立法目标,产生法律适用困境。司法裁判者应抛弃服务器标准,采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更为合理的侵权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要.署名权和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使方式与普通环境不同.作品的电子复制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则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将从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方面讨论网络环境下媒体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2005]民三他字第2号的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附:[2005]民三他字第2号  相似文献   

9.
我 今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及其新的进展.一是,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具体体现;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三是,介绍一下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0.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11.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末含有“非交互式”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一定修改,看似变动不大但意义非凡。笔者认为,草案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不仅能有效规制现今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对今后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传播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力。  相似文献   

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网吧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尚文化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  相似文献   

1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网络传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澄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指导司法、行政执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着重就《条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评述。一、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到2005年6月底,我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5.
由于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 ,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突出 ,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很有必要。1 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增加了一项职能 ,即 :行使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这里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在内。为依法实施监管 ,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 )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实行许可管…  相似文献   

16.
国际唱片协会(IFPI)在中国针对互联网搜索巨头掀起两个大案(2006“百度案”与2007“雅虎案”),两案诉争事实、法律适用(避风港)并无实质差异,但两个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百度“进港”,雅虎“搁浅”,原因何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知”、“明知、应知”的不同理解或许为原因之一,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法律义务,需以现行法为基础公平合理的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现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中均存在将网络传播行为定义为发行行为的规定,从而使得传统发行权与现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范围上出现了冲突。通过比较法考察得知,冲突形成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网络传播行为规制模式的混乱。协调这一冲突有两种方案一是沿用现有发行权的定义,删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发行权的定义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8.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图书馆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发展的趋势。然而,在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在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打破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使网络传播版权问题一直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始终,纠纷日见凸显。本文分四个部分,从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案入手,阐述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研究了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现状,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不仅存在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起诉人增多、被诉数字图书馆机构增多趋势,而且具有侵权案由趋于单一化、赔偿金额呈下降趋势、审理案件的法院集中化、起诉者胜诉多、侵权行为虚拟性、普遍性、高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探讨了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规避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四种办法:(1)强化数字图书馆在版权立法中的地位;(2)建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法律保障机制;(5)开展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常网络信息服务;(4)提高数字图书馆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20.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着作品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对于聚合平台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实现的作品传播行为,不同法院之间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这也导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严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难以有效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为此,对于加框链接等构成对内容提供商的实际替代、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应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突破“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提供”行为的界定,实现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参与者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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