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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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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辉 《法学评论》2023,(6):166-181
本文首次对我国2019年新证券法生效前的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一个全面和深入的实证研究,并与境外法域进行比较,揭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执行情况。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以行政处罚为主,但2008年后刑事处罚逐渐增加。内幕交易变得更为隐蔽,体现在非传统类型的内幕人增多、内幕信息主要与并购相关、选择只交易且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等。我国的内幕交易处罚类型与境外法域基本接轨,处罚强度甚至居于前列,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违法所得、社会影响、减轻处罚情节、是否使用他人账户等。基于这些发现,本文评价了2019年证券法相关修订,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并指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6,(5):104-114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相似文献   

3.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对预防和制裁内幕交易、消除内幕交易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 ,立足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 ,沿两条路径来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一是利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二是借鉴他国 (地区 )立法 ,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内幕交易与私权救济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冯果 《法学研究》2000,(2):91-101
本文主张对在证券交易中因内幕交易而受害的人予以私法上的救济。文章从行为主体、内幕信息、行为要件内幕交易者的主观方面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 ,并探讨了受害人的诉讼资格、归责原则以及赔偿标准、内部人短线交易责任等问题。文章最后强调 ,对于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应当优先于罚金、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象相较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还是比较突出的。日本现拥有亚洲最大的证券市场规模,但其曾经被称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内幕交易的发展情况,引出文化对两国内幕交易发展的影响。进而由日本现在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治内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引出日本的法文化。并由此法文化的精神,进一步对我国内幕交易立法体系的进路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6.
追究证券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行政处罚和刑罚一样,也是一种重要的制裁手段。但由于举证困难,蒙受损害的投资者要靠个人的力量获得赔偿非常困难。作者认为:要打破操纵行情犯罪的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堵塞状态;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如果是上市公司高层干部不履行公开股价将要下跌的信息的义务,无论他是否参与内幕交易,都可以追究他甚至该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要从根本上救助投资者,还是得引入集体代表诉讼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股改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也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即全流通时代。而在全流通时代,新的市场环境也使得内幕交易这一市场"痼疾"不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从而使全流通时代的内幕交易比股改前更为严重,内幕交易监管因此面临严峻挑战。应对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夯实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五万  相似文献   

9.
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穹  曹理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25-141
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拓宽信义义务人范围边界与判断其交易主观状态的历史;市场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限缩或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与完善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的历史。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现实困境,实则是内幕交易行为构成体系逻辑混乱的一个映射,并已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构成妨碍。就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体系变革方向而言,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0.
曾洋 《中国法学》2014,(2):158-182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法律用语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任何知情人",但主体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立法应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以"(任何)知情人"为统一立法用语、以"行为识别主义"为实践导向和主体类型化依据,其内在逻辑方为畅达,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应据此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1.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证券立法相应地也不完善 ,就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而言 ,立法最不完善之处就是缺乏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因此 ,加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就成为现实的需要。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内幕交易而给一般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内幕交易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纵观世界各国之证券立法 ,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甚少。究其原因 ,不外乎两点 :一是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多换手率高 ,难以证明谁是内幕交易的真正受害人 ;二是证券市场瞬息万变 ,难以准确计算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危害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对象。目前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难以维护证券投资者在遭受到内幕交易时的损失。本文试从内幕交易的实质要件和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构建两方面来进行分析,结合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4.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内幕交易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匿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粗略。因此对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动机的认定,实践中较为困难.理论上也存有不少疑议、有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一、内幕交易的主体可能实施内幕交易的人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定的内幕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三是通过其他便利条件知悉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  相似文献   

15.
李有星  杨楠 《时代法学》2012,10(6):23-32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危害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对象。目前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对民事赔偿损害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方法,难以维护证券投资者在遭受到内幕交易侵权时的损失。针对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以我国的司法现状为立足点,借鉴国外建立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建议我国应该以净损差额修正法为基础,建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是证券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随着证券交易的产生而产生,它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是一种欺诈交易行为。本文从我国刑事立法出发,对内幕交易的含义、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的刑事规制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屡屡发生,公司的高管频频"出轨",大量的内幕交易事件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本文从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特征及形成时间、获利数额等方面的规定来分析立法中的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相似文献   

18.
张庆侠  冯建生 《河北法学》2011,29(8):184-188
内幕交易可谓是证券市场上的"毒瘤",随着对其危害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但如何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这一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对于各国监管者而言却非一件易事。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要对内幕交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至少应从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加以深入把握。  相似文献   

19.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毒瘤",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丧失信心,而且违背证券市场的最基本的三公原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虽然在2012年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联手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实际生活中内幕交易案件依旧猖獗。本文拟从"光大事件"入手,分析当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罚款     
一、罚款的性质与必要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按处罚内容和性质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劳动教养等种类。罚款是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由特定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经济性质的行政处罚,它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广泛使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农林水利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以及违反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的处罚都有罚款的规定。最近颁布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对罚款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罚款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和开放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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