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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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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调研报告以某市级中型看守所作为调研对象。除反映该看守所的基本情况之外 ,又抽取一部分对象集中进行了问卷调查 ,从看守所的客观环境、非法滞留与非法刑讯、相关的执法程序、律师参与情况、被羁押人的容忍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调研。反映出看守所的物质生活条件亟需改善 ;刑讯逼供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执法环境急需改善 ;被羁押人员的容忍度显示相应的改革可以分步渐进性地进行。  相似文献   

2.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助制度。该制度具有厘清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角色和地位、综合反映看守所功能、改善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关系、推动看守所接受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规范化的价值;但也存在控制通信优位于保障通信、制度设计面临实施困难的弊端。应当明确委托审查的范围、委托审查的手续、委托的授权范围、委托后对通信的审查等内容,建构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审查报告义务制度、审查的责任承担制度、修改审查内容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3.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中,看守所具有信息控制功能且该功能一体两面地表现为对被羁押者信息沟通的控制和保护。信息沟通控制的目标是避免被羁押者的信息失真,信息沟通保护的目标是保障信息传导的及时与有效。秉承信息控制功能,看守所应当对司法机关、监督机构在看守所中获取信息,以及对当事人、辩护人的信息传递予以限制;对被羁押者无涉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传导,以及辩护人依法实施的信息沟通行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于一身,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使得其不具有中立性,看守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近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躲猫猫、做噩梦、喝凉水等一连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把看守所推到风头浪尖。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前羁押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并完善其他相关规定,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的场所,主要是起着警戒、看守、教育和管理被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还承担着深挖犯罪的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和问题,尤其涉及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本文拟就看守所的职能、羁押原则、以及看守所地位和隶属等提出管见。  相似文献   

7.
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触犯刑律的不同,其羁押表现也各不相同。从当前形势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现实需要;从法律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创新需要;从审判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可操作性。为此,应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8.
中国已经签署或加入对被羁押人权利保护的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改革措施也更加具体和明晰。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提高,本调研以河北省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为视角,解读看守所在押人员现实的生存状况,从局部观察河北省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并以此作为改进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工作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10.
看守所地位研究——从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负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这种隶属状况使得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经常让位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方面的需要,造成了取保候审异化、律师会见受阻、刑讯逼供猖獗、牢头狱霸横行的局面,已经越来越偏离世界人权保障的要求。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使其隶属于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刑事诉讼中准守夜人的角色期待,它要求看守所辅助、监督各种诉讼主体履行诉讼职能并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赋予看守所准守夜人的角色,契合中国关于看守所的文化认识且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顶层设计的需求,同时体现了看守所制度改良的渐进性。看守所准守夜人角色的实现,需要其不再承担对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疑难案件的查明职责,并在行动上全面而切实地执行有关看守所的规范。  相似文献   

12.
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场所,在运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押人员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看守所的规范化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开放看守所,允许社会公众参观。看守所开放对于打破其神秘状态,规范权力运作,保障在押人员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也应当看到,与国外的羁押巡视制度相比,当前的看守所开放缺乏有力的制度与规范保障,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对此,可以参照羁押巡视制度的运作模式,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14.
特邀监督员巡查以及定期向社会开放看守所等举措,使得被羁押人之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升。目前,特邀监督员并未真正起到独立有效的监督作用。充分重视并不断提升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还需进一步构建独立巡视人之突访机制。  相似文献   

15.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工作的内容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看守所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现状。一、看守力量不足,结构失调。随着近年来“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被羁押人犯的数量逐年增加,成份越来越复杂,大要案犯明显增多而看守力量却没有按比例增加,有的地方还停留在建所初期的数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17.
2009年注定是触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年,从年初的“躲猫猫”开始.“摔跤死”、“做梦死”等一系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最大的困境就是看守所管理体制不合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羁押机关,同时承担侦查与羁押的职能,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处在更为贫弱的地位上,这是导致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的事件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从公安机关中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确立其中立地位;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相似文献   

18.
"三类人员"是指自残自伤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和老弱病残孕人员等看守所无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管教育措施,当前此类人员无法羁押,不断出现"三类人员"大量滋生、逃避打击、逍遥法外的"捉放潮"现象。研究"三类人员"大量滋生的现状、危害及产生原因,可以据此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打防管控措施。  相似文献   

19.
看守所"牢头狱霸"专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管理上漏洞、监督不力、法律和制度的缺陷是"牢头狱霸"难以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只有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打击"牢头狱霸"与安全工作有效结合、日常谈话与专门心理疏导同施、加强对羁押人员教育,才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打击看守所"牢头狱霸"行为。  相似文献   

20.
看守所作为特殊的监管场所,兼具监狱的行刑改造功能和看守所的羁押看管功能。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多为未决犯,正处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少部分为已决留所服刑罪犯。未决犯在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驱使下,思想波动大,情绪极不稳定,为逃避惩处,减轻罪责,他们不惜担风险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传递信息串供、翻供、翻证,导致看守所"跑风漏气"。看守所内的"跑风漏气"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威胁监所安全。必须从加强监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几类人员的管控等方面,对之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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