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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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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国和 《法制与社会》2013,(35):173-173,183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随处可见,由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由拆迁所引发的暴力流血事件也时有发生。2009年发生的四川唐福珍自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拆迁者无力抗衡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最后选择以死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私权利益。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同时也迫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房屋拆迁行为。本文选取房屋拆迁中的一个重要视角: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进行浅显论述。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频发,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政府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整个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第一环节,因此,监督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可以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拆迁行为的发生。为此,在继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立法、司法控制的同时,更应重视行政控制。  相似文献   

3.
2007年,颁布了重在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给那些饱受拆迁行为侵权的人们带来了希望,但是现在公民的权益仍在遭受着暴力商业拆迁事件的侵犯。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行政商业拆迁模式使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在《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研究一种新型民事性商业拆迁模式,这是一种以实现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保护国民合法私有财产为目的,使商业拆迁中的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于平等地位的新型房屋拆迁模式,是解决社会上的暴力商业拆迁侵权难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一项牵扯多方利益的复杂的社会活动。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现行法规没有对拆迁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是造成实践中拆迁行为纠纷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几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带来的纠纷,冲突也不断增多,上访率居高不下.违规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重要主体,一旦其行为缺位、错位和越位都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基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视角,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政府应履行的职能,只有政府明确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责,才能使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相似文献   

6.
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且法律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执法的便利对"公共利益"做便于自己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行政权,强制拆迁已经引发了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的流血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平衡视角下,用法律规范的手段规制公权以期保障私权。故采取的策略可以是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私权的法律地位,对法律规范中强制拆迁相互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增加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成本。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相似文献   

7.
朱金东 《行政与法》2007,(10):32-34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主要存在补偿偏低、政府越位、强制拆迁和救济不力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症结在于城市土地国有、政府扶持和法律关系错乱。因此,我国应当完善法律,明确政府定位,尊重保护私有财产权。  相似文献   

8.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效力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因拆迁引起的问题日益突出。作者认为,作为拆迁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本文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该条例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引述了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概念和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范畴,然后针对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中的几点争议问题予以了论述,并以此为据对政府职能的完善和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重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燕 《法学论坛》2004,19(5):42-46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 ,本质上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收行为。现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宪法所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事由 ,缺省了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应从下列三方面依法规范 :一是通过概括和列举方式依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具体事项 ;二是将公益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明确确立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三是依法确立并规范有关城市拆迁规划、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房屋拆除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相似文献   

11.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傅廷中  杨俊杰 《法律科学》2007,25(5):99-108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发生、发展与变革无不取决于国际贸易、航海技术、运输方式等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失责任制应该得到维系,在过失责任制下,免责事项将逐渐醇化,举证责任将根据航运实践的特点予以合理分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亦将继续得到适当的限制,从而使过失责任制得到彻底的贯彻.  相似文献   

13.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相似文献   

14.
对经济法调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以其违反了法定的调制程序而不是行为造成了实体损害为前提。调制主体本身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普通违法调制行为承担责任,但基于实际需要,应代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纳入传统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隗佳 《法学家》2020,(1):130-145,19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6.
券商融资行为通常有直接为客户提供资金透支、充当贷款人为客户提供贷款、以融券的形式融资、居间为客户融资、名为居间实为借贷等几种形式。关于客户损失的民事责任应区分融资之后对交易的操作情况,在客户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券商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券商平仓行为下,券商负有因侵犯客户股票所有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买卖股票产生的佣金损失的责任。在券商充当居间人为客户融资的情形,券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因该贷款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牛天宝 《法学杂志》2020,(3):123-131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学者或是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地位,或是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罪名。实际上,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过失责任;制造单位生产的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或者明知有缺陷而未召回的,承担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责任;使用人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继续使用的,承担监管过失责任;入侵智能驾驶系统或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犯罪的,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现阶段应克服刑事立法冲动,在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寻求解决方案,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期待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请求权 ,其行使须依法定程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须考虑公司资本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衡平以及如何防止股权转让自由的滥用。  相似文献   

19.
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韩强 《法律科学》2014,(2):136-14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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