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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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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相似文献   

3.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4.
《政府法制》2011,(21):9-9
无论从当初设立死缓,还是现在"偏爱"死缓,都是为了慎杀。但镇反时代的慎杀手段,与60年后的国情还适应吗?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人都被抓到监狱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机会还有多大?所以实际上死缓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怪大多数人认为死缓就是“晚2年再杀”。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6.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作为一项行刑制度,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内容,也是行刑法律中体现改造罪犯目的的重要制度。而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影响着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问题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上未能在二年考验期满后立即得到减刑。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被告人温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其在死缓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脱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本案被告人温某是在死缓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罪。请问 ,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省绵…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从这一规定所表述减刑适用的对象来看,是比较清楚的,但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1983]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为理由,将原判江、张二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和确有悔改,含义不同。那么,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我认为回答是肯定的。下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作为学习这一重要裁定书的体会。  相似文献   

10.
死缓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实际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绝大多数都因表现良好而未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1.
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2004,(11):95-96
问:罪犯中什么人可以获得减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减刑?(广东读者:刘君)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依照法定的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这里所说的减刑,被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按期进行的。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相似文献   

13.
对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张新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为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死刑罪犯在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或期满时,其刑罚的执行就必然要变更,或变更执行死刑,或...  相似文献   

14.
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一是修改了有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从而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或减刑的法定条件过于原则与概括,在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更加明显地凸显…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编辑同志:1999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因犯强奸、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2001年3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因发现其还涉嫌其他抢劫犯罪,2001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被押回案发地。2002年5月22日,案发地法院对其漏罪即其他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决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虽然前一判决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由于被告人已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再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   

1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 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1)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不予减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3)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 可以参照 “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19.
死缓制度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依附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是死刑的变通执行制度,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免除死刑的执行和附条件的执行死刑。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死缓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日益凸现,从而使得死缓的适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以期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服刑人陆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从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问,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其执行日期?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曹现革曹现革同志: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要求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都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有关。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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