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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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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宪法上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从宪法规范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虽然性质不同,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基于国家的宪法义务,国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领域,应当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从新中国历史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宪法视角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演变、规范结构及实践功能,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经济发展的预期,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2.
韩大元 《法学家》2005,(3):10-15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但它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所有制的合法存在.现阶段,除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样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实施途径,有必要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上的地位及其变化过程,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基础.  相似文献   

3.
上一讲诠释了宪法的定义,这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 宪法的重要地位 宪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  相似文献   

4.
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可以作为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视角。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惩罚资源的支出,法律又必须在某些场合容忍甚至利用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公共惩罚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把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资源。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比较优势,合理划分公共控制区域和私人控制区域,并努力追求社会控制总成本(即公共控制成本和私人控制成本之和)的最小化。西方近代政治的古典自由主义、中国古代政治的消极无为主义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着社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也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就我国现代的一系列经济制度的变迁迹象来看,此间隐隐折射出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轨迹。西方经济法律模式固然是个已然成型的可资借鉴之对象,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特质,在法制的架构及具体内容上应有对本土资源的回应。  相似文献   

6.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7.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部分修改。《宪法修正案》中把《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的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较前更加全面、更加可靠的宪法保障。应该看到,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宪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定,使这次宪法的重要修改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申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处于最核心的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宪法的精神,中国未来社会私营经济将有较大的发展.怎样正确认识私营经济在中国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中国政府对私营经济应采取哪些政策调整,必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对此积极地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必将对保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松 《法商研究》2006,23(6):8-16
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物权立法确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作出类型化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的。  相似文献   

10.
从制度机理上看,控告申诉检察持续追求公平正义的制度内涵与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实质平等的需求高度一致。控告申诉检察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自觉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的重要举措。既要通过对个案公平正义的持续追求,以适度修正市场主体悬殊地位为基础,提供依法平等保护、追求实质正义;也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优势,全面分析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总体情况,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有益、在先的法律风险警示,填补法的作用发挥上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间隙”;以化解当前的具体纠纷为直接目标,将提升企业治理水平融入司法办案、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进阶目标。  相似文献   

11.
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相似文献   

12.
齐延安 《法学论坛》2005,20(6):124-134
美国的稳定、发展与和谐,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美国经济与社会的成功,尽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却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美国的社会运行启示我们:社会稳定基于法治,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13.
法行为是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但对法行为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特别是在当代混合社会和信息社会条件下,这种争议的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时,重新认识法行为的性质,使其摆脱传统法律思想的束缚而面对现实,对当代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我国正处于一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期,这一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许明月  张新民 《现代法学》2003,25(6):132-138
计划经济也好 ,市场经济也好 ,都是一种社会化经济 ,都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高度的专业化分工 ,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是因为通过经济法 ,可以解决经济领域因社会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 ,或使之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缓和。因此 ,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 ,还是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法 ,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而在于现代经济的社会化以及由于这种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社会的依赖性  相似文献   

15.
胡新祥 《政法学刊》2005,22(4):83-84
在计划经济时期公安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在转型,政治体制在完善,政府职能在转型,为此公安行政执法必须加快转型,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6.
肖金明 《法学论坛》2006,21(6):11-17
由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思想衍生的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以权力制约与权力统合为内容的分权体制,不断提升执政党的民主能力和法治能力;必须贯彻人本思想、民本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参与,使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人民、为了人民”;必须以宪政与人权为核心价值,改造国家精神和政治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全面的权力制约体系,建设有限政府;必须将公平正义视为立法和制度的首要价值,为法制注入人性、人道和人权精神,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正义;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将人权和正义价值作为政治社会稳定的内涵,以贯彻法治、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为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必须构建以正义和良知为基本内涵的政法文化。  相似文献   

17.
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使被害人权利遭到严重忽视,尤其在经济上难以获得充分赔偿,易于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补偿制度,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范畴已被世界多国选择.我国应引入社会补偿制度,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救助与补偿之间内涵与区别,明晰刑事被害人社会补偿制度的性质,构建补偿对象清晰...  相似文献   

18.
《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蔡守秋 《现代法学》2004,26(5):47-57
作者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张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即全面反映当代新型林业和森林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中重要地位和全面作用。认为在修改《森林法》时,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在有关问题上与国际法接轨,认真总结和吸收国内有关环境资源和林业的法制建设经验。《森林法》修改应该建立在对森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森林资源环境问题,突出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加强对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采用,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  相似文献   

19.
Within the last two decades increasing attention, both public and academic, has been directed towar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Canadian society. A body of literature has emerged, including texts, articles and a journal, which focus upon relationships between law and society, institutionalized law reform commissions, and socio-legal centres. Theoretically the work has gone from an early focus upon consensus, order related assumptions to more recent critical studies in political economy. In order to appreciate the 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law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a dialectical approach seems appropriate. This allows one to incorporate relevant research and insights from other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while providing a comprehensive, structural sense of legal activity and change within a social context. Of particular significance is the appreciation of human action and struggle, praxis, within changing structur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The making of a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occurred when the domestic legal system was largely underdeveloped. It is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cratic system that has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making of a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strived to establish a market economy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and has undertaken legal measures to rationalis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cratic system head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mains a strong party leading the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have evolved into a social institution. To transform the regulation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owards the rule of law is a social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is a slow and incremental process, as it is imbedded in the various formal and informal constraints in Chinese socie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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