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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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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被害预防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被害预防是从被害人角度研究防止犯罪的自我防范举措,是根据犯罪诱发因素与制约因素的互动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订并实施的对策。实践中对被害人被害责任追究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的缺乏使得被害预防并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和犯罪被害补偿制度,并将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体系之中将更有利于被害预防的开展。  相似文献   

2.
犯罪人固然罪恶难赦、理当严惩,然而,如果从被害人及其被害预防的角度而言,被害人也应当努力消陈自己在刑事犯罪与被害过程中的“诱饵”作用,以有效地预防被害、预防犯罪。一、被害人“诱饵”作用的概念犯罪被害人的“诱饵”作用,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易遭被害的易感性  相似文献   

3.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犯罪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犯罪侵害遭到损害的人,具有犯罪被害性、犯罪和被害的互动性,有时还具有可罚性或可责性。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无关联和有关联两大模式。从生理分布看,一般男性比女性易被害,青少年比成年人易被害;从时间分布看,深夜和每年的10-12月被害的比例最高。犯罪被害预防有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个体被害预防三个层次和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4.
绑架(劫持)已是我国一种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如张昌荣在他的《绑架·被害·预防》一书前言中所叙述的那样:“我国绑架和劫持人质案件,在10年里发生了量和形式上的巨大变化。1984年全国发生绑架(劫持)人质案件5起,1985年发生12起,1986年16起,1987年29起,四年共发生了43起。10年之后,1997年仅福建省绑架人质案件就达300余起。福建省从1995年开始,绑架案件发案数明显增多,1996年达到高峰。1997年绑架案件数呈‘高水位线’。到2001年已立案1200余起,绑架被害人达1500多人。这些统计尚不包括被害人不报案的案件。”如何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成功解救人质并有效打击这一犯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5.
犯罪被害人责任是一个尚未受到广泛关注和接受的概念,但是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社会互动理论、被害性理论等充分论证了犯罪被害人责任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世界上一些国家也通过立法肯定了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存在。认定犯罪被害人责任有助于强化广大潜在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模式,实现刑罚正义和社会正义。为了将犯罪被害人责任应用于实践,需要首先明确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判断标准,然后对犯罪被害人责任进行分类,最后通过立法、司法等环节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6.
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因各种主体内外因素的消极影响而处于的不健康状态,其特点表现为发展的阶段性、发生的可能性和状态的不健康性。心理学中的心理动力学理论、学习理论、认知理论都可以对被害人化作出一定的解释,而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的因素都影响被害人化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它与被害人的被害原因(加害行为是被害的根本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具有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转换性等特性,并表征着犯罪与被害互动关系的机制与过程.  相似文献   

8.
数千年来,无论是刑事实践,还是刑事理论,都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人一方,而忽视了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所引起的作用,因此,古代“以刑去刑”近现代“预防犯罪”的刑事目标均难如愿以偿。在我国.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对犯罪被害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但至今属于初始阶段,现笔者试就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性作一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实际上主要是指被害人在“被害”这一运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性是以“被害”为中心,并由“被害前、被害时、被害后”这三个阶段构成的,然而,我国理论界目前一般认为…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专利权被侵犯现象非常突出.本文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的数量特征、类型特征、被害人特征、犯罪人特征、专利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的民事救济状况等六个方面对此类犯罪被害现象进行系统的描述,并以此为基础,从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人自身的主体意识、日常管理、应对纠纷的能力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其被害的自身原因.  相似文献   

10.
犯罪被害人学,亦称刑事被害人学、被害者学(Victimology),创立于本世纪40年代。我国对犯罪被害人学的系统研究仅有十多年的历史。在百花齐放的争鸣中,我国学者已对该学科的性质达成了共识,即犯罪被害人学是以被害人为中心,研究被害原因、被害过程、被...  相似文献   

11.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因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而实施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现行刑法第239条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此一绝对适用死刑的情节,应解释为一种加重结果,亦即所谓的“杀害”是指“杀死”;而该条对“致死被绑架人死亡”此一情节简单配置唯一刑种死刑的做法,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3.
由于绑架罪所侵犯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了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权和第三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权,所以决定了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而非简单行为犯,即其完成形态由扣押人质与提出非法要求两行为组成。将绑架罪解释为复合行为犯,有利于犯罪预防和解决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14.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存在“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行为完成说”与“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分歧。因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准,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又只需具有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应是绑架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15.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6.
绑架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发生的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绑架罪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本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莫衷一是,单一行为说,复合行为说各有优劣,同时也有其他标准,本章就这一问题发袁了看法。  相似文献   

17.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性刑事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中的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问题即是其中之一。"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其罪数,一般共识是处断的一罪,这既考虑了司法价值判断,又考量了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对其两项加重事由更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2009年2月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此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就是问题。同时,该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堪称遗憾。因此,对这两项加重事由如何解读,至今学界仍然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司法实务部门的处理更是各执一词。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因罪生刑,以刑制罪"的解释手段,关注刑事法律规范中绑架罪的法定刑对其具体加重事由的反向制约关系,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20.
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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