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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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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中国医疗保险网》有这样一则案情:2000年4月,易某受雇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木器厂。在进厂时,易某借用了名为刘某的身份证,并自称是刘某,以刘某的身份进入木器厂工作。木器厂在录用易某后,向社保机构提交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请表,以刘某的身份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两个月后,易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得以痊愈,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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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2014年6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鉴于我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而原单位让我5天后前往领取,我便向公司提出,一周后才能前往正式上班,公司当即表示认可。谁知,我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时,却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原单位和现有公司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分别要求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我与其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彼此早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现有公司也借口我尚未上班而不同意担责。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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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一个体采石厂的老板,前年他就给手下的百来号工人上了工伤保险。上了工伤保险后,他对安全生产就没有以前那么重视了,他认为"出事有人花钱,和自己关系不大了"。万幸这两年没出事。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这位朋友才感到,工伤事故和老板的关系大了,缴了工伤保险责任仍然不小。那么缴了工伤保险费,就"工伤"老板还要尽那些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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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泉州市将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同样的工伤事故,不同县区认定的标准可能就不一样,获得的待遇支付也有较大差别。今后,全市工伤保险将告别此类尴尬,员工遇到工伤赔付等问题时,无论在哪个县(市、区),都将执行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简称“《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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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重庆市江津区大胆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创新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为切实化解农村医疗机构责任风险、及时解决医疗纠纷“定性难”、“赔付难”等问题找到了一条快捷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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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9月初,某行政机关部门主任赵某,利用双休日时间,经领导同意,用单位轿车送儿子上大学。途中不慎将老年人刘某撞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该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余款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以赵某及车辆所有人――某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在强制险限额之外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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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论述了劳务派遣中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在评析《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有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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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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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经销热水器的公司,刘某是我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去年冬天,热水器供不应求,刘某便以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购进了一批热水器,销售后获利18万元。我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刘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获利应归我公司。刘某却认为,该批热水器的买卖,是其以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购买的,并不违法。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交出利润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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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9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单一份(下称交强险),包含的险种及赔付限额为:死亡伤 相似文献